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铜署办发〔2008〕106号 |
颁布日期:2008-05-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铜署办发〔2008〕106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铜仁地区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铜仁地区单位GDP能耗和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地区经贸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质量效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黔府发〔2006〕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8〕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8〕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的调控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
(二)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包括列入省重点监控的耗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两类考核指标。
(一)对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以行署与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
(二)对全区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以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节能办)与各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各企业总节能量和年度节能目标及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对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地区发展改革局、地区财政局、地区科技局、地区建设局、地区质监局、地区统计局等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
(二)对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由地区节能办组织考核。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60分。
(一)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行署与各县(市、特区)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地区统计局核定的各县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二)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地区节能办与各企业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为基准,依据地区节能办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六、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超额完成(95分以上,含95分);
(二)完成(80以上-95分以下,含80分);
(三)基本完成(60以上-80分以下,含60分);
(四)未完成(60分以下)。
未完成该节能目标值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七、考核时间和程序
(一)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行署,同时抄送地区节能办。地区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中旬报行署。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行署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二)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中旬向地区节能办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地区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评估核查,于每年3月中旬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行署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八、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行署审定后,交由地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完成的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行署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行署各相关工作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申报或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20天内,向行署做出书面报告,分析未完成的原因,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地区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由行署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其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申报或审批,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五)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20天内书面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分别报地区节能办和所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并由地区节能办责令其限期整改。
(六)对地区重点监控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七)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八)以上考核奖惩从2008年度开始。
附件:1、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
核计分表
2、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
分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铜仁地区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