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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文号:铜署办发〔2007〕198号
颁布日期:2007-12-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7〕198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区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增强区内电煤供应保障能力,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区的电煤供应任务,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和电力生产调度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2007〕11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7号)精神,现就加强区内电煤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电煤生产供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区内电煤保障工作,对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电煤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切实把电煤生产供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相互配合,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做好今冬明春电煤保障供应工作。

二、实行电煤供应保障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县长是电煤供应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署分配的电煤供应任务负总责。要建立健全电煤保障工作领导机制,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协调、督促本县煤矿正常生产,落实电煤供应任务,千方百计增加电煤供应。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体系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72号)精神,行署决定与各产煤县人民政府签订区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书。

三、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电煤供应保障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我区每天向贵州华电大龙发电有限公司供煤600吨,其中沿河县280吨/日、思南县250吨/日、德江县30吨/日、印江县20吨/日、石阡县20吨/日。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县电煤保障实施方案,及时将分配的电煤供应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煤矿。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与县煤炭局签订责任书,煤炭局要与各煤矿签订责任书,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同时,要深入研究本县煤源、煤质、煤价、运输等影响电煤供应工作的各种因素,认真查找本县电煤供应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增强电煤供应保障能力。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整合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4号)精神,切实加快小煤矿整合工作,推进小煤矿实现全面整改、全面建设、全面安全和全面发展,督促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尽快恢复生产,增加电煤供应煤源。要制定煤矿企业“两节”期间正常生产的措施,鼓励其在“两节”期间采取人员轮休等方式,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组织生产,以保障“两节”期间煤炭供应工作。

(三)认真落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从2007年11月1日起,外运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已由30元/吨调整为50元/吨。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出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1、对大龙发电有限公司用煤实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免征票据管理。由地区煤炭局、物价局印制免征票,大龙发电有限公司在免征票相应栏内注明收煤数量并加盖印章,产煤县凭供煤免征有效票据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2、认真落实好区内生产用煤实行“先征后退”的征收措施。用煤企业购煤后于次月10日前持上月购煤缴纳的税务发票、购煤付款凭证、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票据到所购煤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办理退款手续。

3、对非产煤县的烤烟用煤,由地区烟草局向地区煤炭局、物价局报用煤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凭地区煤炭局、物价局监制的“免征票”到产煤县购煤,免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4、产煤县对能区分的群众生活用煤可实行核票免征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先征后退后,要重视抓好产煤乡(镇)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补助,确保贫困农民生活用煤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5、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代征部门的代征手续费按省统一规定5%提取。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市场的监控,严厉打击各种囤积居奇、哄抬煤价等不法行为。在运销工作中,要从全区经济发展大局出发,服从行署的宏观调控,优先区内电煤供应,严格控制煤炭外流。

(四)加强调度协调。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抓好资源的衔接落实,督促煤矿企业加大生产投入,积极组织生产,按指标、按进度完成电煤供应任务。对本县的电煤供应工作,要实行日调度、周总结、月考核。对电煤供应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大力度予以协调解决。发电企业在电煤收购中,要进一步完善煤质检测设备及检测程序,确保公平、公正计价,不得随意压质压价。

(五)加强区内电煤供应运输保障。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运煤公路,要制定保畅措施,对路况较差的公路,要立即组织抢修维护,保证畅通。公安、交通、公路、运管、高管等部门要在区内实施电煤公路运输“一卡通”制度,对凡持有“一卡通”或电煤价格调节基金免征票的电煤车辆,要优先放行,不得乱罚款、乱收费。要建立并落实电煤供应、运输工作问责制。对不顾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保障不力,导致本县电煤供应任务未完成的责任人,行署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执行电煤供应“绿色通道”和“一卡通”政策,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由地区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予以严肃处理。

(六)强化部门职责。地区经贸局、煤炭局、物价局、质监局、供电局等部门要认真做好电煤煤源、煤质、生产及调运工作;地区安监局要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地区公安局、交通局、公路局、交警支队、公路处、运管处等部门要保障公路畅通,保证电煤供应“绿色通道”顺畅。要加快构建煤、电、运输和谐关系,共同做好当前电煤保障工作,确保省政府下达的电煤供应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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