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陕政办发〔2003〕99号 |
颁布日期:2003-11-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3〕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改革措施,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健康有序发展。但是,目前各地农村税费改革进展还不平衡,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部分地方基础工作不够扎实,政策宣传不够深入,政策执行不够到位,顶风违纪收费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的领导同志对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基层领导力量薄弱,工作机构不健全;各项配套改革进展缓慢,“减人、减事、减支”效果不很明显;少数地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落实还不到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现象;乡村不良债务数额巨大,化解困难。这些问题如解决不好,势必影响改革政策的落实和改革成果的巩固,甚至可能造成农民负担反弹,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真正把改革政策交给基层干部和农民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要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改政策,重点加强“进村到户”的政策宣传工作,使每个农户有一个政策“明白人”、有一本税费负担“明白账”、有一张税费项目“监督卡”,让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正确理解改革,真心拥护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二、继续落实“三个不准”、“四项制度”,努力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各种因素
各地要对照中、省有关政策,加强对基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巩固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继续坚决落实“三个不准”,即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税率标准,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准在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议”之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要重点督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准将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向农民的固定负担项目,不准强行以资代劳。除中、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准向农民乱收费,凡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搭车收费的,必须在年底前全部清退给农民。
各地要坚决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即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突出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农村灌溉用水、用电收费,应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和农民承受能力,严格按照自愿和受益原则,合理定价,据实计量收费,不准按田亩或人口摊派,不准与农业税等税费混收。
各地应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开展乡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已有项目国补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一事一议,动员群众投工投劳,把国家资金同群众的劳动积累结合起来,逐步搞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坚决制止不顾实际盲目上项目、铺摊子,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错误做法,严防形成新的不良乡村债务。
三、切实加强和规范农业税收及其附加征收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依法征税,自觉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农业税征收由县、乡财政(农税)部门负责,实行“亮证执法、规范征收”,坚决纠正乡村干部直接征税、代开税票和搭税收费、以费抵税、打白条等违反政策的行为。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坚持依法征收,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程序,建立健全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通知制度,实施“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纳税申报为基础”的征管模式,加快农业税收征管计算机信息化网络建设,争取年内全省乡镇全部实现农业税征管信息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纳税大厅,逐步实现农业税征收方式由上门和季节性征收向定点、常年征收转变,边远的地方也要采取定时、集中纳税的办法,方便群众缴纳。积极探索和完善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征管办法。深入宣传《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教育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实行乡管村用,严禁截留、挪用、平调。
四、加大力度,整体推进,积极搞好各项配套改革
各项配套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方面,更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势所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在减人减事减支上狠下功夫。继续落实配套改革省级牵头部门和市县党委、政府负责制,建立配套改革定期报告制度。省级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各地配套改革的指导和督促。
要大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保证乡村组织的正常运转。继续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按要求精简乡镇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压缩财政供养人员、清退各类临时人员。有步骤地推进村级撤并工作,扩大村级规模,村干部要按照3—5人的设置标准配备,同时大幅度精简组干部,实行村组干部交叉任职,统一村组干部补助标准。要继续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调整县乡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县乡财权与事权。对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试行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其必要的开支。
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要认真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确保农村教育投入的意见》(陕政发〔2002〕45号)精神,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三保”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试点工作
按照国务院“逐步缩小范围,降低税率,创造条件,最终取消”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对蔬菜、食用菌、水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指导佛坪、合阳等40个县做好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工作,帮助市、县解决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的收入缺口问题。其余未纳入试点的县(区),要继续按照“定产、定值、定税”的办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积极调查测算、研究制定全省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实施方案,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为明年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做好准备工作。
六、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途径和办法
乡村债务是多年来长期形成的,也是当前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对债务问题,既要认真对待,又不能草率行事。要通过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通过债权债务抵冲、依法消减高利贷、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发展经济等有效办法逐步化解乡村债务。乡镇机构的债务,要靠发展经济、完善财政体制等办法妥善解决;村级组织的债务,要在防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分清责任,结合实际制订办法,逐步化解。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各设区市选择一个县、区,每个县、区选择一个乡、镇进行试点,研究和探索化解乡村不良债务的办法。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尽快出台全省化解不良债务的指导性文件。
七、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把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县域经济、壮大县级经济实力结合起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展特色经济,培育新的财源。要充实和加强税改办力量,安排专职人员,保证必要的经费,稳定税改队伍。
各地要建立健全税费改革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对农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逐一回访督查,及时处理,做到有错必纠,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不断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及时纠正存在问题,防止政策执行中出现走样、夹生现象。对在农村税费改革中执行政策严重走样、截留专项转移支付、加重农民负担,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要列入责任追究对象。省税改办要按季度通报农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并根据反映的问题,继续开展明查暗访,确保改革政策的落实到位,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