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琼府办〔2008〕117号 |
颁布日期:2008-08-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琼府办〔2008〕1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五届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海南省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主任:姜斯宪(省政府副省长)
副主任:冯鸣(省政府副秘书长)
严之尧(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
刘明贵(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成员: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局、省农垦总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和海南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各1名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日常工作。
二、联席会议职责
海南省土地储备联席会议是省政府土地储备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全省的土地储备及土地运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省级土地储备及运营的政策与措施,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研究协调省级土地征用、收购储备、整理、运营规划与计划;
(三)协调土地储备工作涉及的财政、计划、银行、审计、规划、建设、法院以及各市县等方面的关系,监督检查省政府决定的土地储备运营工作落实的情况;
(四)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上报省级土地储备工作简报,并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根据联席会议决定撰写会议纪要;
(六)其它需要研究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土地储备联席会议议事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省政府提出议题。议题经联席会议主任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就议题内容进行研究并做出工作决定。
(二)涉及土地储备事项,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可向省政府提出议题,议题经联席会议主任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省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决定议题。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意见,属重大事项的,经联席会议主任同意后,报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属成员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成员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的办事程序办理。
(四)对于一般性议题,联席会议主任认为不需要召开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的,可以直接批示。各成员单位按批示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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