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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钦政发〔2007〕42号
颁布日期:2007-09-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发〔2007〕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我市采取了一系列节能减排措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但部分地方、部门和企业对节能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难度较大。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个方向,作为优化经济结构的一个标志,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标准,放到更加突出位置来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抓好节能减排责任的落实和执法监督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公布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数据。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形成强大声势。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节能减排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强化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长汤世保任组长,副市长黄洲、傅昌波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工业节能方面的工作由市经委负责,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立即部署本地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钦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7〕26号)精神,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我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11吨标准煤下降到1.06吨标准煤,降低5%;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5%,列入自治区重点监控的15家重点耗能企业累计实现节能量9.4405万吨标准煤,列入全市重点监控的17家重点耗能企业累计实现节能量10.4043万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41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COD)由2005年的9.16万吨减少到6.8万吨,削减25.8%;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危险废物处置率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建筑节能累计实现节能量10.65万吨标准煤;新型墙体材料占全市墙体材料总量的8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强化政府公共管理和企业管理,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把项目准入关。对于科技含量高、耗能小、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积极保障其用地需求;凡达不到《限制用地目录(2006年本)》规定条件的项目和列入《禁止用地目录(2006本)》的项目不予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和不予供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相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技改、扩建项目与清洁生产水平相挂钩的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市环保局、安监局、建规委、商务局等部门负责)

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对铁合金等资源性产品的进出口资质核定,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节能减排情况,优先核定给达标企业。(市商务局、钦州海关、市国税局等部门负责)

坚决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以及《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规定,对铁合金、钢铁、水泥等行业进行详细分类,属于淘汰类产业的在现行电价基础上,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0.15元/千瓦时,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0.2元/千瓦时;属于限制类企业的,在2007年内提高0.04元/千瓦时,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0.05元/千瓦时。(市物价局、钦州供电局等部门负责)

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进一步清查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发改委牵头,钦州供电局、市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政策和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做好小电力、小化工、小建材、小造纸、小冶金、小有色等行业小企业的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县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规定淘汰的企业,要依法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工商局、建规委、财政局、安监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完善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充分运用收费、价格、地价、财政税收各种经济杠杆,减少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形成节能减排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规委等部门配合)

建立环境友好型工业区。按照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念,合理规划布局产业、项目,合理设置工业区防护地带,建设完善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配套设施。推动企业和区域资源高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上项目,优先引进建设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污染少、资源能源消耗少的产业和项目,鼓励发展生态工业。采取措施重点发展鼓励类项目;严把行业准入关,控制限制类产业发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有序关停淘汰类企业。(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规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钦州海关等部门负责)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产业的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市商务局、发改委等部门负责)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强资源调查评价,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强废糖蜜、木薯燃料乙醇、沼气等生物质能源的研发和建设,推进燃煤发电与生物质能源共同发展。“十一五”期间,着力推进钦州燃煤电厂二期、新天德木薯酒精二期建设;每年新建农村沼气池1.2万座,力争到2010年全市累计建成农村沼气池15.6万座,占可建沼气池农户的50%。(市经委、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七)促进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自治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抓紧制定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到2010年,住宿餐饮业实现万元营业额节电18%、节水15%。制定和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努力培育生物医药、海洋工程、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市发改委、经委、商务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投入,加强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八)加快实施一批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约15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一是工业企业节能改造工程。实施东油沥青有限公司、桂鑫冶金有限公司、永盛锰业有限公司、恒星锰业有限公司、东方资源(钦州)有限公司等的余热利用;抓好灵山县桂鑫制品有限公司、钦州恒荣钢铁有限公司、钦州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节能改造;推进那彭欧亚糖业有限公司、陆屋欧亚糖业有限公司、武利制糖有限公司、绿宝石水泥有限公司等一批企业的挖潜降耗改造。“十一五”期间形成1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市经委牵头负责)

二是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节能工程。按照《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组织建筑项目论证、设计、施工,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技术、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产品,组织实施一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重点推广地源页岩烧结多孔砖、空心无梁楼板、新型建筑防水、新三级钢、高性能混凝土、照明节电等建筑节能技术;创建一批“节能型校园”、“节能型宾馆”、“节能型住宅小区”和“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市建规委牵头,市教育局、旅游局等部门负责)

三是照明节能工程。推广使用半导体灯、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高压纳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高效节能灯及其照明系统。从2007年起,政府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十一五”时期全市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万支。(市建规委、机关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市河西污水处理厂,加快市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建设港区、灵山县和浦北县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河东污水处理厂。2007年市污水处理厂形成COD削减能力为1800吨,到2010年形成COD削减能力为5300吨。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尽快建成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中心。(市建规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十)严格保护水源地。加强钦江、茅岭江、大风江、大马鞍水库、南蛇水库、金窝水库、企山水库、对坎龙水库、灵东水库、小江等水源保护库区的综合整治和管理保护。严格控制上游工业和城镇排污对钦江、茅岭江、大风江、小江的污染。在划定的一级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有水污染的建筑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坚决取缔直接排污口,禁止向水域倾倒废渣、垃圾、污泥及其他废弃物。对二级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按规定进行整治。2008年上半年前完成镇以上集中或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并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市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禁止污染企业未经处理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水、污染物,禁止在海洋倾废区以外海域倾倒污泥及其它废弃物。(市海洋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十一)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钦州燃煤电厂脱硫装置必须稳定运行,确保二氧化硫去除率达到85%以上;同时加强对全市冶炼及燃煤锅炉等一批非电力行业烟气二氧化硫项目的治理。(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等部门负责)

(十二)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采取争取国家及自治区资金支持、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投入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等方式筹措节能减排资金。一是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为主,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安排企业技术改造、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二是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责任主体地位,在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争取国家投资补助的同时,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力度。三是根据国家对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推动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四是加强与银行的衔接与沟通,主动向银行推荐项目,扩大信贷投资规模。鼓励和积极引进社会投资,采用BOT、BT、TOT等方式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市发改委、财政局、经委、环保局、建规委等部门负责)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三)深化循环经济试点。以节能、节水、节材,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为目标,依靠科技支撑,通过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资源再生利用四方面的途径,推动铁合金、建材、电力、造纸、化工、制糖等重点行业按循环经济模式发展。(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铁合金行业,通过水淬渣过滤冷却水达到水循利用率93%以上;推广恒星锰业有限公司废气回收烧结矿工艺,提高电能、热能利用率;逐步淘汰地面烧结矿的落后工艺。推行水淬渣作水泥生产原料。(市经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水泥工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及普通立窑生产工艺,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大型熟料磨粉站,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废料、废气、废水的零排放。(市经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化学工业,推进中石油1000万吨炼油厂建设,加快引进建设石化产业链,提高石油产品综合利用率。推进磷化工技术改造,开展磷产品的深加工,提高磷资源利用率。(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造纸工业,推进金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建设,支持企业采用节能、降耗、减污的高效新工艺新设备,建立碱回收、无污染漂白系统和“三废”处理系统,提高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的整体水平。(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电力工业,钦州燃煤电厂要按规定运行烟气脱硫设施,开展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循环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达标排放。(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制糖工业,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提高糖厂蒸气复用指数和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及循环利用,促进制糖企业从资源型向综合效益型转变,建立“蔗田、制糖、酒精、造纸、热电联产、环境综合治理”等系统,形成生态农业产业、新型制糖企业、综合利用和深加工产业为一体的制糖工业生态体系。到2010年,争取制糖过程产生的蔗渣、废糖蜜、滤泥等废弃物经处理后全部实现循环利用。(市经委、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负责)

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全市工业园区建设必须以循环工业为目标,形成以能耗低、污染少、投资密度大、效益好的资源节约、清洁生产、综合利用深加工、高新技术和工业生态链企业为主体的产业集群。对工业园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市经委、发改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培育节水型企业,加快实施一批节水改造重点项目。到2010年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45,“十一五”期间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0万亩。(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推进工业、生活、建筑业和三产节水。1.大力推广工业重复用水技术、高效冷却节水技术和海水直流冷却及海水循环冷却技术。2.普及节水型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禁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引导居民尽快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新建小区全面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发展“节水型住宅”。3.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加大新型防漏、防爆、防污染管材的更新力度;鼓励开发和应用管网查漏检修决策支持信息化系统,完善管网检漏制度,推广先进检漏技术,提高监测手段,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4.推广建筑中水利用。新建建筑物内部推广中水回用设施。5.公共供水企业自用水节水,以地表水为源水的新建和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推广反冲洗水回用技术;改建供水工程项目,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反冲洗技术,改进滤池反冲洗再生机能;2008年前淘汰高强度水定时反冲洗的工艺技术。6.普及公共建筑空调的循环冷却技术。7.市政环境与设施节水,发展绿化节水和生物节水技术,绿化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发展景观用水循环利用;推广游泳池用水循环利用,发展机动车洗车节水技术,大力发展免冲洗环保公厕设施和其他节水型公厕。(市建规委、经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十五)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引导和促进矿山企业节约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减少矿山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推进矿山资源整合,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道路,加强对钛铁矿伴生矿产金红石等的综合回收利用。到2010年,全市矿山开采回采率达到80%以上,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到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要突破137350万块标准砖,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要达到80%以上,力争实现年节能5万吨标准煤,节地0.3万亩(按挖土2米深计算),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0.0928万吨。深入推进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的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职责、任务和要求,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图文件,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线,要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新建粘土砖生产线的砖瓦企业。对国家产业政策出台以前的粘土砖瓦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控制好采矿许可证的发放,禁止企业扩大生产用地。依法强化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工作,坚决淘汰砖瓦工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18门以下砖瓦轮窑以及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立窑、马蹄窑等土窑,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和停止供电。凡被注销或撤销营业执照的粘土砖厂,不得重新恢复生产。(市建规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经委等部门负责)

(十六)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建立起“村收集、镇转运、市(县区)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在市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可用资源。2008年,市区要健全垃圾收集转运系统;2010年,各县区要健全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并实现垃圾分类收集。(市建规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十七)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按照国家关于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十一五”期间,对电力、冶金、有色、建材、化工、制糖、造纸、淀粉、食品酿造等重点行业全面实行清洁生产审核,把减排与清洁生产结合起来,积极推行ISO4000环境管理标准,逐步建立清洁生产管理体系和实施机制。整治钦江、大风江、南流江、武利江等流域的高污染企业,在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大力推广普及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减量增效和频振式杀虫灯、害虫性诱技术以及色诱技术,减少面源污染。2007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168万亩,高效低毒低残留低容量喷雾技术应用面积75万亩。(市农业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加大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抓紧制订完善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合理布局养殖业,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相结合的生态工程。对灵东水库等重点库区水面养殖进行清理整顿,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应用

(十八)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在废气控制领域,加强发电、铁合金等行业的烟气处理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加快引进汽车尾气催化处理新技术,严格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在固体废弃物处理领域,积极研究开发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垃圾、废旧电器等废弃物资源化及再利用、再制造技术。在废水处理领域,加强对制糖、造纸、有色金属等行业废水排放控制技术的研究,加大对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综合处理技术的引进和再创新,加强城市排水管网布局技术研究。加快废热、废气、废压利用项目的应用性研究和开发工作。加强石化企业循环生产技术的研发,建立以绿色化工为标志的石化行业生产新技术,加强石化产业链间生态技术的研究,建立生态循环经济科技示范基地。(市科技局、环保局、经委等部门负责)

(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引进和产业化。发挥我市生物质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生物质能源的研发,加快以木薯等生产燃料乙醇的产业化步伐。在石化、冶金等高耗能重点行业中组织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实施。采用引进吸收再创新的方式,开展工业锅炉、电机节能改造工程,大力提高高耗能设备的节能率。(市经委、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网络服务平台,成立节能减排技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支持高能耗行业重点企业建立节能减排工程技术中心,帮助工程技术中心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支持。(市科技局负责)

(二十一)规划建设环保产业。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保产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市环保局、建规委等部门负责)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加紧研究出台《钦州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约束激励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县人大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三)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提高节能减排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的减排措施调度制度,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做好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经委、环保局、发改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紧制订出台《钦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严禁高耗能投资项目分拆申报。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须有替代削减方案,建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和核定制度。对没有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以及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没有环境容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暂停新增污染物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环保局、建规委、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建立完善企业节能减排台帐,对重点污染企业和耗能企业,要督促其建立完善企业节能减排档案资料;对关闭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要及时完善手续,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上报。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推进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编制减排年度计划,加强对铁合金、电力、建材、化工、制糖、造纸、淀粉、酒精等重点污染行业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完善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减排设备检测。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手段,提高重点企业减排管理水平。通过企业出资以及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2008年全面建成我市国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并投入运行,实现对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源排放的在线实时监控。(市环保局、经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配套设施,优化电网调度,确保钦州燃煤电厂清洁、环保的发电送出;进一步落实需求侧管理节能措施。在钦州网区电网建设和客户工程中,严格控制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进入电网。大力推广使用节能高效型供用电设备,应用节能变压器、可控电抗器等新型动态无功补偿技术和AVC、VQC技术,提高无功电压调控水平,降低线损,提高配网节电水平。提高线损分压、分线、分片、分台区管理水平。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服务,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力供应方案,在电力供应出现紧张状况下,首先保证人民生活用电,其次供应低耗能低污染企业用电,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轮流用电;深挖企业节能降耗潜力,供用电双方要加强节能降耗管理,提高供用电设备利用率,减少“大马拉小车”;加强用电侧无功管理,提高用电侧功率因数,减少输配电损耗。(钦州供电局、市经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逐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10年,全市完成应改造面积的15%。新建建筑严格按照相关节能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至少采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如不能采用必须写明理由,经审核上报批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准开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从2007年起,凡是按节能标准设计的建筑,必须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公示有关建筑节能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设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每年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市建规委、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市交通局、建规委、经委、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质监局、经委等部门负责)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抓紧编制有关节能减排专项规划。建立和完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加强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市统计局设置专门的能源统计机构,在县区统计部门设置专职能源统计人员。(市编办、统计局、经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快制定节能减排有关制度。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方面管理工作。(市环保局、经委等部门负责)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2008-2010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划,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工作,研究制订节约奖励、超定额惩罚试行办法,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三)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加强对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和评估,将监测结果和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2008年年底前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必须与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减排作用。对不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市环保局、建规委等部门负责)

(三十四)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各有关部门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和污染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及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市有关部门要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依法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环保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

八、完善政策,形成鼓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五)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定价原则,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对列入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按工业用水价格两倍征收;对自备水源的单位全面强制征收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放费由目前的0.63元/公斤分三年提高到1.26元/公斤。按照略高于治理成本原则,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灵山县、浦北县县城在“十一五”后期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开征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立方米;市区、钦州港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2008年底前按原则上不低于0.8元/立方米的标准调整到位,垃圾处理费开征标准原则上不低于5元/户·月。(市物价局牵头,市环保局、建规委等部门负责)

(三十六)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市本级财政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市本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物监管体系建设等。从2008年起,市级预算安排适当资金支持节能减排,以后每年视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加。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也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加强和改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的征收管理。充分运用墙改基金贴息补助的政策手段,鼓励和支持利用页岩、煤矸石为原料,采用一次码烧隧道窑先进工艺技术开发生产非粘土空心制品;大力扶持利用石渣、建筑垃圾和工业废弃物作原料,采用年产规模3万立方米和15万平方米以上的先进成型设备开发生产砼空心砌块和轻质墙板。对现有砖瓦企业轮窑改隧道窑的项目实行定额补偿办法,加快砖瓦行业科技进步,逐步实现砖瓦企业转产多孔砖和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淘汰实心粘土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市财政局、经委、建规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七)认真贯彻执行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八)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各金融单位)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环保节约意识

(三十九)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钦州日报、钦州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我市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经委、广电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四十)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积极组织参加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经委、科技局、教育局、科协等部门负责)

(四十一)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各部门要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人事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二)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市政府办牵头,市效能办、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三)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夏季空调最低温度在26℃以上,冬季禁止用电取暖。开展办公区节能技术改造,办公室按人均2条30W光管设计安装照明设施等。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市直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市政府办牵头,市效能办、机关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大力推进绿色建筑。从2007年起,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到“十一五”末,争取建立一至两个示范小区,以此带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达13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建设太阳能一体化建筑达35万平方米以上,使用浅层地能的建筑1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市建规委负责)

(四十四)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执行上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办牵头,市财政局、采购中心等部门负责)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

(四十五)明确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对本辖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形成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公布各级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部署和监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审议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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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3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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