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石政办发〔2008〕68号 |
颁布日期:2008-05-1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石政办发〔2008〕6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黄壁庄水库渔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鹿泉市、灵寿县、平山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河北省渔业条例》,市畜牧水产局重新修订了《黄壁庄水库渔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以进一步理顺黄壁庄水库渔业管理体制,维护渔业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和库区稳定。石政办发〔2004〕3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黄壁庄水库渔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黄壁庄水库(以下简称水库)渔业管理体制,加强渔业资源开发、保护和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水库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库区经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库渔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水库渔业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切实保障水库和水源安全。
(二)促进渔业发展,维护库区稳定,造福当地人民。
(三)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依照法规,加强管理。
二、渔业组织管理
(一)水库地处鹿泉、灵寿、平山三县(市)(以下简称三县市)交界,涉及周边乡镇较多。为加强对水库渔业管理工作的协调领导,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牵头,三县(市)政府和水库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成立水库渔业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水库渔业开发、保护、管理等重大问题。
(二)由黄壁庄水库管理局牵头,市黄壁庄水库渔政监督管理站和三县(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共同参加,组建石家庄市黄壁庄水库渔政联合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水库联合渔政站),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外以石家庄市黄壁庄水库渔政监督管理站的名义开展工作。
水库联合渔政站站长由水库管理局推荐,副站长由市黄壁庄水库渔政监督管理站和三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水库联合渔政站人员原有的身份、性质不变,办公经费从收取的资源增殖保护费中解决。
(三)水库联合渔政站全面负责水库渔业的日常管理。如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1签定有关渔业管理的协议、合同等文件。
2指导成立各种涉及渔业生产的经济组织。
3涉及改变现有渔业管理体制的重大事项。
4制定颁布水库渔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建立水库渔业群管网络,共同维护库区秩序。水库周边各乡(镇)乡(镇)长、各库区移民村村委会主任,为各自辖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群管网络,协助管理各自辖区的渔业秩序。
三、渔业捕捞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和《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必须持有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二)凡在水库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经村委会确认村民身份后,到水库联合渔政站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三)办理捕捞许可证时征收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水库联合渔政站按照《河北省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确定。收取的资源增殖保护费,按有关规定上缴后,50%用于渔业资源增殖,50%用于渔业资源保护。
(四)距水库大坝内坡和建筑物内侧1000米内为水库大坝保护区,禁止捕捞作业的船只进入。
四、资源增殖和保护
(一)水库的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坚持“统一增殖、合理开发、保护水源、永续利用”的原则。
(二)根据水库渔业资源情况和发展生态渔业的要求,由水库联合渔政站每年组织水库渔业资源的增殖。增殖品种和种质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种质管理、检疫的规定。
(三)水库渔业要不断优化品种结构,在恢复水库传统鱼类种群的同时,加大名优鱼类的增殖。为保护水库种质及渔业资源结构,新引进的品种要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级以上专家论证通过,方可正式放流。
(四)为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和发展,水库联合渔政站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向上申报渔业发展项目,争取资金支持。
(五)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由水库联合渔政站制定水库渔业资源的重点保护对象、采捕标准、禁渔区、禁渔期以及其它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确保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附件:石家庄市黄壁庄水库渔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石家庄市黄壁庄水库渔业管理
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田彦强市畜牧水产局党组成员、水产管理处处长
成员:
王志勇鹿泉市副市长
左国方灵寿县副县长
封明明平山县副县长
徐宏黄壁庄水库管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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