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 文号:陇政发〔2007〕56号 |
颁布日期:2007-08-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陇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陇政发〔2007〕56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明确责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责任,强化监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市安全生产保持了较好的态势,主要指标持续下降。但总体上看,我市安全生产水平还不高,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严格依法监管,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分析并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及各县(区)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政府主要责任人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同时,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检查指导,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省安全委员会《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安全生产规划两项综合指标的通知》(安委办发〔2007〕5号)规定,我市“十一五”期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5%,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市、县(区)政府要将这两项综合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和重点企业,确保完成。
二、分工负责,明确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相结合”原则,明确各自职责,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完善工作机制,加快监管执法机构建设,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和宏观指导,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依法履行有关行政许可职责,并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有关行业及企业推广安全科技、普及安全文化、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同时,根据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陇政办发[2006]3号)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县(区)安监部门应设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职能。
公安、建筑、交通、国土资源、质监、经委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直接监管,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贯彻落实,并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及保障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定期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报告本行业安全生产情况。涉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行业,由负责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专项整治措施。涉及多部门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联席会议、联合发文和联合执法等方式,共同组织开展。
省在陇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为主,市县(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配合。市政府国资委要从出资人的角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对省和市属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梳理汇总后,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除属省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直接监管。每年组织有关单位至少进行4次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召开督办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被检单位,并进行建档登记,从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责任人五个方面进行督促落实。
三、强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经济政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发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不断提高和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水平。
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制订、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参与事故调查,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突出重点,抓好专项整治。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抓住重点、巩固基础、强化整治、注重实效、完善机制”的要求,把专项整治同日常监管、强化企业安全基础、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及严肃责任追究结合起来,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委、国土、安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国务院第44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要求,加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整治力度,严密防范停而不整、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现象出现反弹、死灰复燃。要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加大瓦斯治理力度,严防瓦斯、煤尘爆炸、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加大煤矿顶板和井下透水治理工作,完善和改进防冒顶、防水害等安全设备设施,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冒顶、透水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发[2007]16号)要求,加大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资金、责任和防范措施;对证照不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和小煤矿坚决予以停产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
(二)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重点加大对成县毕家山、厂坝、王磨、二郎、南康、宋坪矿区;西和六巷、青羊峡、花桥子、赵五后川、崖湾矿区;徽县谢家沟、向阳山、柳林、大河矿区;礼县李坝、洮坪、马泉矿区;文县临江石坊、碧口矿区;康县阳坝、三河矿区;宕昌代家庄矿区;武都塘坝、蒲池矿区等矿区以及尾矿库的整治力度。要按照《关于在全市矿山企业开展“八防”为重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陇市安办发〔2007〕12号)和《关于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意见》(陇市安监〔2007〕63号)以及《关于开展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陇市安监〔2007〕77号)等通知要求,严密防范透水、冒顶片帮、塌陷、中毒窒息、提升运输故障,尾矿库溃坝等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结合全市矿山资源秩序整顿工作,依法查处私采、滥挖、超层越界、以采代探和非法收购矿石等违法行为,维护好正常的矿业开发秩序。要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虽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出现管理滑波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整改,对未履行“三同时”制度的新改(扩)矿山建设项目的企业,要按照要求督促企业补做相关手续,否则不予批准立项和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面,继续加强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已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并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加强危化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工作,积极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工作。在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面,要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综合管理职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改造,推行烟花爆竹标准化生产。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要继续加大无证驾驶、疲劳驾车、超速行驶、违法装载、违章停车和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严格车辆安全检验和驾驶员考试。继续深化重点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进一步改造和整治事故多发路段,加强长途客车营运的安全管理。继续加大水上运输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库库区和渡口安全检查和监管,防止非法渡运和超载等引发事故。
(四)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公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的立案销案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监控。
(五)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公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积极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贮存安全。
(六)建筑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由建设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以预防建筑事故为重点,督促和检查重点县(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七)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索道和大型娱乐设施等的安全监管,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八)水利、电力、邮政、林业、农牧、旅游、教育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强化水利工程设施、电力设备设施、邮政、农机、草原、渔业、旅游风景区、学校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五、协调配合,联合执法。
各县(区)级安委会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的作用,继续加大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力度,不断提高相关行业安全水平,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履行好综合监管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协作沟通,及时通报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实施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发现和解决联合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联合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措施,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八月三十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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