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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遵府办发〔2008〕133号
颁布日期:2008-09-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遵府办发〔2008〕133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遵义市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实现这一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结合遵义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符合遵义实际的农村低保工作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转有序,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市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构建“和谐遵义”和实现遵义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进程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二)总体目标。

从2008年7月中旬开始,用1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探索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农村低保工作机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原则。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强化动态管理,对条件改善超过保障标准者要及时退出低保。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强化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村落实的农村低保工作机制。

3.坚持衔接配套,统筹兼顾原则。坚持与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措施相配套;坚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

4.坚持客观合规,阳光作业原则。做到评估核定家庭收入客观,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领导小组。

组长:王晓光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常务副组长:张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华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程开志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贺凯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学普市财政局调研员

万林市农办副主任。

朱新民市农业局副局长

宋锡林市统计局副局长

曹晓科市监察局副局长

何其毓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长林市编委办副主任

喻启东市人事局副局长

马家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副局长贺凯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低保办和市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农办相关科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县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试点县、区(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并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承担各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试点工作具体方案,抓好试点工作综合协调;财政部门负责低保资金预算安排、保障供给和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测算落实试点工作及长期规范工作的必要业务经费;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农村低保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统计、扶贫调查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抓好农村低保对象监测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抓好就业和农村低保政策的衔接工作,积极为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扶贫部门要做好扶贫政策措施与农村低保制度的衔接,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积极发展生产,增收脱贫;编制、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低保工作力量的调研,提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农业、卫生、教育、建设、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规范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有关工作。

三、试点范围

省政府已将仁怀市确定为全省试点,市政府明确凤冈县、务川县、正安县为全市试点。以上试点县、市要综合分析考虑经济条件和财力状况的不同,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并将试点工作方案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县、区(市)也要拟定试点方案,确定2至3个乡镇,每个乡镇确定1至2个村开展试点,以探索总结经验,为下步全面推开做好基础工作。

四、主要任务

在巩固完善现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

(一)严格核准居民家庭收入。试点县、区(市)要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核算内容、核算标准、核算方法,探索科学准确反映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情况的具体操作办法,在核查工作中,严格以家庭为单位,坚持做到个人申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核查家庭收入与综合评估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准确确定保障对象。

(二)严格规范操作程序。试点县、区(市)要积极探索完善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进一步规范户主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和“民主评困”、乡(镇)审核评议、县级民政局审批发证和乡、村“三榜公示”程序,准确确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保障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严格按户施保。要严格程序,对基层低保工作实行程序化管理,做到每个步骤有制度、有责任人、有档案记录,使基层农村低保管理和操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责权明确。

(三)强化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试点县、区(市)要在巩固完善现行农村低保审核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定期审核制度,强化动态管理。要按政策规定对一类保障对象一年审核一次,二、三类对象半年审核一次,四、五类对象季度审核一次,及时按程序办理增发、停发、减发低保金手续,健全完善“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运行机制,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凡低保对象均需持有《居民低保证》。

(四)开展农村低保动态监测工作。试点县、区(市)统计、扶贫、民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农村低保家庭的监测工作。在当地五类五档农村低保对象中每类每档各选择15-20户,共75-100户,对其家庭生活状况长期进行动态监测,为规范完善农村低保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五)健全完善低保资金筹集管理机制。试点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按规定比例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保障资金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资金自然增长机制。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在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所需资金提前足额划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低保金应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可将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范围统一发放。

(六)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试点县、区(市)要根据《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有关要求,调配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县、区(市)民政局要设置专门的低保或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明确职能和职责划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要明确专门的低保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职人员;村(居)委会要明确低保工作协管人员兼职开展低保工作。要加强低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基层低保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低保户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低保信息网络化管理,提高农村低保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七)健全低保督查工作机制。试点县、区(市)要制定农村低保督查办法,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规范运行。要重点督查农村低保标准执行及应保尽保、动态管理情况;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规范情况;低保资金的预算、拨付和发放情况等。

五、方法和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8年8月—2008年9月30日,试点县、区(市)要根据省、市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方案和试点工作计划,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10月1日—2009年5月31日,试点县、区(市)要认真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要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不断整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对试点各个阶段的工作要认真进行小结,及时反馈相关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

(三)工作总结阶段:2008年6月1日—2009年6月31日,试点县、区(市)要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民主评困、核准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审批程序、申请审批工作流程、档案建立、责任追究等每一个环节进行认真总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整套便于操作,利于管理,接受监督,责任追究的各项工作制度。

(四)经验推广阶段:2009年7月1日—2009年7月31日,由市政府召开全市农村低保经验交流会议,在全面总结试点县、区(市)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有力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进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牵头抓总的职责,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经常听取情况汇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政策宣传。群众了解政策是整个低保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发放资料、政策咨询、媒体宣传和农村远程教育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进行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做到低保政策入村入组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这一惠民政策相关内容、知识及情况,懂得有关工作的要求及申报程序,让群众成为明白人。

(三)加强业务培训。试点县、区(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干部以及乡(镇)、村低保工作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加强农村低保政策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加强督促指导。市级民政、财政、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低保工作试点工作加强督促和指导帮助,经常深入试点县、区(市)进行调查研究,特别是要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发现和培育典型,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加强绩效评估。各地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绩效评估和奖励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办法,对乡镇农村低保制度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准确评价,县、区(市)、乡(镇)政府要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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