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银政办发〔2014〕109号 |
颁布日期:2014-07-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惠民殡葬及生态葬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惠民殡葬及生态葬奖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
银川市惠民殡葬及生态葬奖补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发挥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和完善生态葬式葬法奖励补助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惠民殡葬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本市户籍居民具备以下条件者,亡故后遗体火化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1.城乡低保对象;
2.城市三无人员;
3.农村五保对象;
4.在乡老红军、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5.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救助人员。
(二)免除项目及金额
免除费用按区、市两级物价部门殡仪服务项目定价收费标准执行。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50公里以内300元;
2.普通火化炉火化费240元;
3.遗体冷藏3天以内150元;
4.骨灰寄存费3年以内144元(家属不要求寄存骨灰的不再另行补贴)
5.馆内遗体抬运(两次)120元;
6.骨灰整理包装费100元;
7.消毒费和尸袋费100元;
8.500元以下骨灰容器一个。
非正常工作日加收费用不在免除之列。
每具遗体免除火化基本殡葬服务费共计1650元,超出以上殡葬服务标准或选择其他殡葬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二、生态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1.本市户籍居民亡故后遗体在银川市殡仪馆火化的,给予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1000元生态葬奖励;
2.本市户籍以及自愿在本市安葬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亡故后将遗体火化,且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处理逝者骨灰的予以奖励:
(1)参与银川市组织的“黄河葬”活动的;
(2)在市殡葬管理所协助下将骨灰在指定区域撒散或进行无害化、不占地处理的;
(3)在银川市殡葬管理所指定公墓内将骨灰实施花坛葬、树葬、草坪葬、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的;
(4)银川市户籍居民在其他省市亡故后,在当地以生态葬形式安葬且未享受相关奖补的,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银川市殡葬管理所领取奖励金;
(5)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救助人员亡故后将遗体火化且按照本条第(1)-(3)项方式之一处理逝者骨灰的,有关单位配合实施,但不再给予生态葬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符合规定将逝者骨灰进行不占地处理的,给予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一次性生态安葬奖励4000元;
2.将逝者骨灰在指定公墓内进行生态安葬的,给予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一次性生态安葬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花坛葬、骨灰深埋:将逝者骨灰葬入指定公墓集中安葬区域,采用可降解器皿盛放骨灰或不用器皿盛放骨灰,不单独立碑的,给予3000元生态安葬奖励;
(2)树葬、草坪葬:将逝者骨灰葬入指定公墓的指定区域,只单独设立一座小型卧碑,给予1000元生态安葬奖励。
三、办理程序
(一)惠民殡葬补助相关事宜在银川市殡仪馆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办理逝者遗体火化时,凭逝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以及城乡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在殡仪馆服务窗口办理,正常死亡(包括因病死亡)的应出具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
2.因病或其它原因在外地死亡的本地居民,凭当地殡仪馆的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原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城乡低保证、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银川市殡仪馆核报基本殡葬服务费,在当地已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不再核报;
3.逝者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婴幼儿及流浪乞讨人员等,需出具医院、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违反国家殡葬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小区内搭建灵棚、占道治丧,随意焚烧冥纸、冥具、抛洒纸花纸钱和逝者遗物的,不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减免。
(二)生态葬奖励相关事宜在银川市殡葬管理所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本市户籍居民亡故后将遗体火化的,持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原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到银川市殡葬管理所领取生态葬奖励金;
2.骨灰撒散的,应向银川市殡葬管理所提供逝者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原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撒散过程由市殡葬管理所全程协助进行,撒散完成后,由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到银川市殡葬管理所领取生态葬奖励金;
3.将逝者骨灰在指定公墓内采取花坛葬、深埋、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法的,入葬活动结束后,持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原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以及入葬公墓出具的证明材料,到银川市殡葬管理所领取生态葬奖励金;
将逝者骨灰在指定公墓以外其他区域安葬的,不享受生态安葬奖励;
4.银川市户籍居民在外省市实施生态葬的,需提供火化证明、收费证明原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票)、逝者身份证明、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态安葬证明材料,经银川市殡葬管理所核查无误后,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四、惠民殡葬补助资金及生态安葬奖励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每年按实际奖补情况结算。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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