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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吴政办发〔2008〕69号
颁布日期:2008-05-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吴忠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吴忠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吴忠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全市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结合气象因素、人为活动及历史上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我市的地质灾害以滑坡、泥石流为主。滑坡、泥石流为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我市东南部黄土丘陵区。在灵盐台地的矿区,有崩塌、地面塌陷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等突发地质灾害主要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

二、诱发地质灾害的因素

(一)降雨因素

持续性降雨、暴雨是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的主要因素。全球气候持续变暖所造成的影响将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我市出现强降雨和持续性降雨的可能性很大,因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据有关资料分析,每小时降水量在25毫米以上时,每天降水量在50毫米以上时,在具备成灾地质环境条件的地段,即可诱发地质灾害。

(二)人类活动因素

人类不合理的工程活动是诱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之一。如黄土丘陵区破坏坡面的植被、修造人工梯田,乱砍滥伐,利于降雨渗入坡体,导致滑坡产生;依山建房、建厂、修建铁路、公路、劈山开矿的爆破作用等工程活动致使斜坡岩石和土体结构遭破坏,斜坡稳定性大大降低,很容易造成滑坡、崩塌;滑坡隐患区内大量固体松散物顺沟堆积,采矿形成的废渣、废石乱堆滥放在沟道中,即成为泥石流的主要物源,也阻塞行洪沟道,加剧了泥石流形成的危险性;地下采矿活动造成的采空区未做合理处理,使上方岩、土体失去支撑,从而导致地面塌陷、地裂缝的产生。

(三)地震因素

我市地处中国南北地震带北端,属自治区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往往诱发或直接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一)重点防范期

汛期降雨时段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多发、易发期,我市一般每年6月下旬开始进入汛期,汛期暴雨多集中在6月下旬、7月、8月、9月,该时段属于地质灾害重点防御期。其它时间若发生短期强降雨,也可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不能掉以轻心。

(二)重点防范区和隐患点

我市需要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同心县折死沟流域;盐池县麻黄山地区、萌城地区;红寺堡罗山地区;青铜峡市贺兰山东麓、牛首山东麓。

我市需要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是(见附表):同心县龚家湾村扁保川组(编号TX-60)滑坡隐患点;同心县张家塬乡油坊塘村张家山组(编号TX-66)滑坡隐患点;同心县马高庄乡郭大湾村一组(编号TX-79)滑坡隐患点。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系统,及时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各项防灾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三查”制度、“两卡”发放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汛期,县(市、区)、乡(镇)、村、矿山企业都要安排负责人值班,遇降雨天气时,要昼夜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接收、接听并记录地质灾害报告,发生重大险情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原则上汛期每月轮回巡查一次,大雨、暴雨过后再检查一次,了解掌握灾害隐患点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灾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于1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灾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于6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灾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报告的同时,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出应急处理,并根据险情、灾情新的变化,随时续报。速报内容要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诱发因素和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三)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既定预案要求组织抢险救灾。同时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四)进一步推进群测群防建设

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可以迅速发现险情,及时预警自救,遇到灾害性天气,可以通过群测群防网络迅速部署防灾抗灾工作,及时组织危险地带的人员撤离避让,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位的基础上,做好对群测群防网络的核实和补充工作,对责任人员已经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群测群防责任。

(五)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市、县两级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综合气象资料、地质灾害隐患点资料,及时组织会商,预测可能有险情和灾情发生时,迅速将地质灾害预报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发布。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群测群防工作人员和持有避险明白卡的居民,应密切关注预警信息,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以便及时校正预报参数,不断提高预报预警水平。

(六)加强地质灾害评估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不得批准立项建设。建设工程施工涉及爆破的,应当进行爆破诱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爆破使用炸药量的上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新建、改(扩)建、延续矿山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做出详细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七)安排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地质灾害调查、防治规划编制、监测预报、避让搬迁和因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八)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村(居)委会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广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指导群众认识地质灾害前兆,学会预防、避让地质灾害,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抗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编制工作。对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应逐一编制预案,提高应急工作水平。在汛期防灾工作结束后,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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