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铜署办发〔2007〕69号 |
颁布日期:2007-06-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酒类流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7〕69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酒类商品流通管理,规范酒类商品流通秩序,维护酒类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行署决定,自6月15日至7月14日在全区开展酒类商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以建立统一放开、竞争有序的酒类流通市场为目标,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经营行为和酒类市场监管体系,提高酒类市场监管水平。通过专项整治,在全区建立酒类商品质量达标、流通顺畅、监管得力、规范有序的酒类商品流通市场管理体系。
二、整治重点
这次整治的重点,一是全面清理全区酒类经营企业,主要检查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经营条件、有关资质、酒类进销渠道。对无证经营、制售假冒伪劣的,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对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但经营行为不规范的,限期进行整改。在整改同时,对酒类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备案,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档案。二是主要检查商场、超市、酒店、集贸市场。重点检查市场占有率大,品牌价值高,畅销品牌和散装白酒;对分散在城乡结合部的集贸市场、餐饮企业进行清仓查库,对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一律予以封存;对不符合标准规定,以假乱真,仿冒知名商标和品牌的行为要追根溯源从源头上治理。
三、方法步骤
(一)整治的方法
整治期间,要求各经营者于6月20日前到各县(市、特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今后凡是经营者在经营酒类商品时,必须同时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商品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
(二)时间和步骤
这次整治活动时间为一个月,即从6月15日开始至7月14日结束。
1、宣传动员阶段(6月15日至20日)
要求各职能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经营者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清理阶段(6月21日至7月5日)
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由企业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告专项整治检查领导小组。要求各县(市、特区)专项整治小组组织强有力的力量,深入酒类经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3、整治阶段(7月6日至14日)
通过经营企业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治。通过整治,进一步加大酒类商品市场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制假售假和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组识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地区成立酒类流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地区行署分管副专员任组长,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地区商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地区经贸局、地区整规办、地区工商局、地区质监局、地区卫生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区公安局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地区商务局,各县(市、特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于6月15日前将各县(市、特区)的专项整治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报地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1、工商部门负责对白酒生产经营企业和酒类集散地进行清理登记。对不符合白酒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质监部门负责对白酒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3、卫生部门负责对白酒生产经营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4、商务部门要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搞好酒类流通监管工作,认真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发放和填好《酒类流通随附单》。
(三)主要工作措施
1、广泛发动,精心部署。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是我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此项工作抓的程度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市、特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协调,抓好落实。各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活动的职责要求,做好宣传动员,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部门协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和整治重点以及工作职责的要求,既要分工负责,又要相互配合,避免互相推诿。工作中要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3、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专项工作整治期间,行署将成立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县(市、特区)对开展酒类流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领导不重视工作进度迟缓,措施不力,整治效果不理想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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