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唐政发〔2008〕14号 |
颁布日期:2008-08-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
唐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以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改)》,加快我市人民防空建设,全面做好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应急准备,推进人民防空建设沿着科学发展的道路更好更快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战略地位和重大意义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在现代战争发展趋势下,人民防空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的重大因素之一。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几场局部战争表明,空袭与反空袭成为现代高技术战争条件下的主要作战样式,战争形态已从机械化战争进入信息化战争。我国目前面临的安全环境严峻,在总体缓和稳定的态势下,还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应急准备任务仍很艰巨。我市地处京畿,是国家确定的首都重点防空区,加之重要工业与能源设施众多而密集,实质性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工作紧迫而艰巨。
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要求。人民防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一项全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对重要经济目标采取人民防空工程技术防护措施,不仅对于减轻空中袭击所造成的损失,保障战时坚持生产、保存战争潜力、支持反侵略战争的胜利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平时抗御自然灾害和突发重大事故具有重要作用。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平时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增强综合经济实力;战时能够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经济建设的发展成果。
人民防空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以及结合城市建设对重要政治、经济目标和基础设施实施有效防护,对于提高我市城市的总体防护能力,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做好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应急准备为核心,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的走科学发展之路,大力加强人民防空整体防护能力建设,提高信息化、一体化水平,努力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安全、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做出积极贡献。
我市人民防空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人民防空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人建设相结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服从和服务于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大局。
我市人民防空建设的目标是:用三到四年的时间,初步建立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布局合理的城市地下防护工程体系;巩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成果,全面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积极探索防空防灾一体化途径,认真做好平战转换各项准备;努力提高人民防空的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继续保持唐山人民防空工作总体水平在全省乃至全国的领先地位。
三、依法履行各级各部门的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依法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依法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防空建设需要相应增加;要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统一部署,统一安排;要把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大力加强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加以修订;要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指挥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专业队,群众防空专业队的人数不得少于城市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要抓好防空疏散地域建设,按照就地掩蔽就近疏散的原则,组织制定战时城市人口疏散和物资储运供应计划,明确接收安置单位,并按照城乡挂钩、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疏散地域经济建设,为战时人口疏散创造有利条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教育。要认真指导城市规划区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广播电视、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城市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空袭次生源等重点防护目标,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督促协调适时演练,把防护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人民防空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原则和政策,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人民和居(村)民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或者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的人民武装部门组织实施。
四、突出抓好人民防空重点工作
(一)加快人民防空组织应急指挥体系建设。要针对信息化战争的特点,按照联合防空、区域防空的要求,进一步理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领导体制和指挥关系,完善组织指挥运行机制。要强化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市级指挥所内部设施,大力提高综合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确保发挥作用。加快推进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省定人防重点县(市),要认真做好人防指挥工程的选址、设计准备工作,首先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人防指挥工程,并逐步配置相关设备,不断提高指挥自动化水平。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资金维护管理资产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以指挥工程为平台,建立和完善人民防空指挥控制、空情接收、警报报知和通信传输等网络;要以满足防空袭斗争需要和提高二次报警、多次报警能力为目标,加快更新和补充防空警报统控警报器等设备设施。到2010年全市防空警报的统控率、完好率、音响履盖率要达100%。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手段建立空情报知网。
(二)扎实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我市战略物质丰厚,重要目标众多,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空袭反空袭特点规律,在重要目标建设时要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高度重视安全防护措施。尤其要认真研究指导曹妃甸工业区防护措施建设。重点目标单位都要制定防护方案,建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加强岗位练兵,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担负自防自救任务。特别要加强重要经济目标引偏诱爆、隐蔽伪装、信息防护等新型防空专业队伍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及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制定并完善所属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管理、训练、使用和保障的办法,规范群众防空专业队伍战时和平时控编数量,协调和督导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抓好群众防空专业队伍编制、装备、器材、训练等工作任务的落实,建立健全城市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治安、消防、防化防疫、运输等群众防空专业队伍,并加强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不断提高战时防空平时救灾的能力。
(三)切实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线工程,必须千方百计增加数量,提高质量。要突出抓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执行“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严格标准,严肃执法,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从源头上把好关,确保应建尽建。在“结建”工程建设中,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除国家、省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以文件、纪要、管理办法等形式制定与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各种规定,不得将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不交或少交、缓交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坚决杜绝逃建、逃缴等违法违规现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提高城市容量、缓解城市交通、土地资源紧缺、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手段。要按照“布局合理,要素齐全”的城市建设防护要求,制定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划,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地下开发利用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同步开发建设,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
(四)努力营造人民防空建设的良好环境和条件。要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把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文化、教育部门、新闻单位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搞好形式多样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中等院校、大中型企业、社区和初级中学中广泛开展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提高防空技能与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认真落实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标准,以“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为总体目标,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战备制度建设、业务素质建设、作风纪律建设,不断提高人民防空机关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不断深化人民防空工作改革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一思想,推动人民防空工作更好、更快、更高质量发展。要坚持人民防空工作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抗灾救灾相结合,将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融入到唐山建设科学示范区的大局,使之更好地服务唐山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人民防空工作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处理好人民防空战备与综合减灾、长期准备与应急准备、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建设与管理、发展速度和效益等方面的关系。要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之路,提高人民防空事业自身发展能力。
要抓住人民防空发展的主要环节,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始终保持良好状态。要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现人民防空工程的优势互补,提高城市总体的平战结合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革人民防空投资办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来源多渠道。要以市场为依托,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结构;要充分利用人民防空优惠政策,以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发行债券等多种投融资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吸引资金,促进人民防空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发展大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对现有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在保持和增强战备功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人民防空国有资产要做到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按规定调剂使用;占有、使用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改变人民防空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
六、严格落实人民防空优惠政策
政府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如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引进外资等)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平时开展人民防空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优惠政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免征土地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条件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通风、照明、排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民用电价收取,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租用电路和使用频率实行按战备标准价格的照顾;与人民防空工程配套的地面伪装设施应免交房产管理费,对用于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造费;凡用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综合治理费;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备设施开展平战结合经营,免缴国有资产占用费,暂不征收房产税。
各级各部门要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切实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人民防空法制意识,带头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落实有关人民防空的法规政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组织人民防空建设,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制约人民防空建设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人民防空执法队伍建设,对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破坏人民防空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加大人民防空工作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解决执法难、执行难的问题。
依法加强人民防空收费工作。人民防空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具备条件修建防空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收取易地建设费;依法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收取人民防空建设费。人民防空建设费和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人民防空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足额收取“两费”。人民防空“两费”必须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两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八、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切实把人民防空工作纳入全局统筹谋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搞好督促检查,指导工作顺利开展。要定期分析形势,研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遇到的重大问题,把人民防空工作的成效,纳入政府任期目标,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
各级领导务必增强政治意识、国防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人民防空办事机构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人民防空办事机构,编配与人民防空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配备,要征求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要重视人民防空队伍建设,强化班子,锻炼队伍,增强能力。要协调好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任务,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形成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合力。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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