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文号:石政发〔2008〕64号 |
颁布日期:2008-10-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石政发〔2008〕6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目标,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1按照“狠抓原料,把好生产源头;规范企业,实施标准生产;监管经营,保持良好秩序;整治场户,严禁违法使用”的思路,严厉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坚决杜绝使用有害化学物质的问题,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坚决追查“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源头,杜绝有害饲料产品流入市场,消除饲料质量安全隐患,整顿规范饲料市场秩序,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二、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五个”条件,即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按产品执行标准组织生产,可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岗位责任、生产管理、检验化验、质量管理、安全卫生、产品留样观察、计量管理等制度。
5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需具备天平、干燥箱、马福炉、分光光度计、酸度计、样品粉碎机等检验仪器,以及相应的检验技术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可配置对三聚氰胺、“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定量检测的仪器和设备,无条件的可委托检验。
6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经省饲料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发放《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并执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禁添加使用农业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以及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害化学物质,对所采购原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产品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并严格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出现问题可追根溯源。按照以上要求,达不到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关停。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把经营和使用环节
8经营饲料的单位必须有与经营饲料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具备饲料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管理制度。
9饲料经营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的标签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停用、禁用或淘汰的以及未审定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未经农业部登记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农业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以及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害化学物质。
10切实加强对养殖场(户)使用饲料及自配饲料、青贮饲料的管理。养殖场户要建立完善的饲料采购登记制度和饲料使用记录制度,查验饲料原料和商品饲料的来源、企业名称和产品证号等。
11养殖场(户)自配饲料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禁止添加使用农业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以及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害化学物质。禁止添加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添加使用停用、禁用或淘汰的以及未审定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添加使用未经农业部登记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加强对养殖场户科学、安全配置饲料的指导,完善饲料使用记录制度。
12加强对青贮饲料监管,搞好青贮饲料中添加使用尿素、碳酸氢铵、磷酸二氢铵等非蛋白氮物质的技术指导,鼓励开展带穗青贮,提高青贮饲料质量,从而提升生鲜乳的品质。
四、加强抽查检测,建立健全定期监测报告制度
1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对所进原料和生产的产品批批检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饲料工作办公室。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所有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养殖场(户)进行登记造册,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1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测机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认定认可,方可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测工作。饲料质量检测部门要健全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和养殖场(户)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抽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饲料管理部门。
15切实加强对奶牛养殖场(户)所用饲料的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自配饲料、蛋白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不得饲喂产奶牛,确保生鲜奶质量达到新公布的原料乳限量值。各县(市)、区要根据养殖及饲料生产实际,选择证照齐全附具检测合格证的饲料产品。养殖小区通过共同协商或招标采购,提倡使用相对固定的企业合格产品。
五、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16各级饲料管理部门依法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查验,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安全卫生隐患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必须依法调查,及时做出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和《营业执照》。未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7无证生产的饲料生产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进行查处。对在检验、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人为添加违禁物品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下架、召回、销毁问题产品,依法吊销《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8对查封停产的企业,凡属不是人为向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物品,仅是对饲料原料把关不严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在销毁有问题原料和库存问题产品,召回并销毁售出产品,确已整顿合格并向当地饲料主管部门作出质量承诺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级以上饲料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9对各级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搞好培训指导,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20各级饲料业务管理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养殖场(户)进行有关饲料法律法规和饲料使用、养殖技术培训。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测化验人员、设备维修工、中控工的组织培训工作,实现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特殊工种全部持证上岗。
21积极发挥饲料协会及其他养殖协会的作用,搞好饲料原料生产企业的选择、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场(户)的产销衔接工作。粮食、财政、金融、电力、交通部门要积极搞好服务,为饲料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饲料企业与养殖场(户)联系紧密的特点,发挥饲料企业人才及技术的优势,积极推广健康养殖模式,引导养殖方式转变,不断提高饲料生产企业对养殖业的服务水平和产业化经营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22各级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抓好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落实。
23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畜牧部门负责饲料生产许可审查申报工作及日常生产经营饲料原料及产品的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的发放、年检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负责问题饲料产品经营流通环节的下架、召回、封存和销毁工作;质监部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标准的审核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企业或人员的立案侦查。
24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抓好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此意见有效期自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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