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青政办〔2008〕134号 |
颁布日期:2008-09-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青政办〔2008〕13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业权非法转让清理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业权非法转让清理专项行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八日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业权非法转让清理专项行动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
为加强对矿业权转让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业权转让行为,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7〕132号),决定于2008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业权非法转让清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主要目的和任务
(一)主要目的
按照青政办〔2007〕132号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我省矿业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以清理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和不按规定申请矿业权变更登记的行为为重点,对全省2008年5月31日前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备案登记程序,规范矿业权的流转,防止非法转让矿业权引发矿业纠纷,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
(二)主要任务
根据矿业权登记档案的有关内容和工商登记注册及变更登记情况信息,对以下企业进行检查清理:1、企业法人发生变化的;2、企业法人未发生变化,但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3、矿业权作价折股出资的;4、企业收购、兼并、联合、上市、重组改制的;5、矿业权出租、抵押的;6、矿业权赠与他人或继承他人矿业权主体发生变化,但未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备案的。重点对省政府批准配置的矿业权和为延伸产业链给建设项目配置的矿业权以及中型以上矿业权进行核查。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5日)
1、各州(地、市)、县(市、行委)要按审批权限,对2008年5月31日前各自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核实,制定矿业权登记名录,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属地划分将全省矿业权登记名录于9月27日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矿业权登记名录,按照“谁注册、谁清理”的原则,安排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矿业权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进行清理,主要包括:矿山企业或勘查项目名称、矿业权人、类型、企业成立时间、最新股东结构、工商发照机关及其他变更登记具体情况,填写矿业权人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表,一矿一表,并加盖公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10月15日前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州、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矿业权人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表》后,对不属于本级审批发证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表》,要及时报送矿业权登记审批机关。
(二)核查纠正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
1、各州(地、市)、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登记注册及变更登记情况等信息,与矿业权登记档案的有关内容进行对照核查。核查工作要抽调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对照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六项转让形式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做到一矿一表,统一登记,并于11月10日前将《矿业权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对2008年5月31日前不按规定申请转让审批和矿业权变更登记的行为,要责令存在违法行为的矿业权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从严查处。
3、各州(地、市)、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于11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非法转让矿业权情况统计表》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明确责任、相互配合,确保矿业权非法转让清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认真制定《矿业权登记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时限要求认真填报《矿业权人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表》。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矿业权非法转让的核查工作,及时督促发生矿业权转让行为的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四)对2008年5月31日以后发生的矿业权转让行为,必须由矿业权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矿业权转让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矿业权转让审批机关的转让批准文件或矿业权变更登记文件办理相应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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