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酒政办发〔2008〕62号 |
颁布日期:2008-04-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日
酒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危害,指导和规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酒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酒政办发〔2007〕210号)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或情况。依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一)Ⅰ级食品安全事件: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二)Ⅱ级食品安全事件:
1、对省内2个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三)Ⅲ级食品安全事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的事件。
(四)Ⅳ级食品安全事件: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但无人员死亡的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
发生超出本市辖区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执行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不适用。
1.5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降到最小程度。
(二)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各类各环节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三)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酒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导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粮食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其他单位随时参加。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则;
(二)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三)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应急事件处理快速有效开展;
(四)根据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需要,决定是否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五)检查督促事件发生地应急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有效控制事件的蔓延扩大,指导下一级的应急处理工作;
(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七)负责涉及多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审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小组提交的工作报告;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具体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二)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组建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
(四)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六)向上级机关、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为新闻媒体提供事故有关信息;
(八)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支持;配合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维护好事发地社会治安,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事件伤亡人员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伤人员的疏散。
市农牧局:负责初级农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对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及酒类商品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确定受伤人员救护与专业治疗定点医院,派出医护专业人员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对流通领域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技术检验和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重大粮油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动植物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的监测和监管,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定期向社会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及时提醒消费者。
3.1.1预测预警系统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警中心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市较大、重大和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统一接警。市和县(市、区)两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联络电话,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1.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预警发布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超过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市政府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超过Ⅲ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由省政府发布Ⅱ级预警信息;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超过Ⅱ级预警标准时,省政府发布Ⅰ级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报警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一)报告程序
食品安全事件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告事件信息。Ⅳ级和Ⅳ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酒泉市政府和酒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Ⅲ级及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县(市、区)。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接受事件损害者的医疗机构以及事件处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农牧、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公安等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除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外,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在我市行政区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州政府,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市政府外事办、台侨办负责向省直部门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报告内容
事件报告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书面方式补报。
(1)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3.2.2先期处置
市、县(市、区)两级应急指挥部得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请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2.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食品安全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当食品安全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和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3.2.4指挥与协调
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市政府领导和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根据需要成立相关职能救援小组。
(一)应急准备工作
组织医疗救护队尽快赶赴现场;组织专家组根据事件原因、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调查事件原因,分析发展趋势,并提出下一步防范措施。现场指挥部在征求专家组意见后,确定具体应急方案。
(二)救援
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医护人员对受损害人群进行医疗救治,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
(三)处置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方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危害链。
3.2.5扩大应急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3.2.6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3.3善后与恢复
3.3.1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三)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通报处理结果。
3.3.2调查与评估
Ⅰ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善后与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和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3.4信息发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经市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应急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保障工作除利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信、交通、治安等保障措施外,重点应有以下保障措施。
4.1组织保障
应急工作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件原因、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在现场指挥部的基础上派出事件调查处理组、人员救治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件处理及善后工作。
4.2技术保障
市卫生、质监、农牧、商务、工商等部门所属的法定食品检验单位为我市食品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机构。根据事件性质及涉及范围,由应急指挥部确定产品检测机构并负责产品抽样送检。
4.3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卫生部门必须迅速组织医护人员对健康损害人群进行医疗救治,组织和实施好救援工作。
4.4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5.2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理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重视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3责任与奖惩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6、附则
6.1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修订。
6.2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6.3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6.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预案制定县(市、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