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中府办〔2003〕12号 |
颁布日期:2003-03-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山市城乡劳动者就业补贴申领实施办法
中府办〔2003〕12号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委〔2002〕9号)精神,为切实有效地做好我市城乡就业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费补贴标准及申领和支付办法
㈠补贴标准: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给予企业2500元的就业安置费。企业一次性招收20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按每招用一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就业安置费补贴。上述补贴期限至2005年12月底止。
㈡申领和支付办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12月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就业安置费补贴申请,填写《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费/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交与就业困难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的就业困难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企业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核实并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加盖“已享受就业安置费”印章,连同上述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3年从市财政局下拔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划拨到申领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发放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聘用期满第l年发给企业800元,满第2年发给800元,满第3年发给900元;下岗失业人员聘用期满第1年发给300元,满第2年发给300元,满第3年发给400元。
二、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支付办法
㈠补贴标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至2005年12月底止。
㈡申领和支付办法: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于每年12月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费/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交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地税社会保险征收表、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核查并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加盖“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印章,连同上述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次年的1月,从市财政局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划拨到申领企业提供的账号内。
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及申领和支付办法
㈠补贴标准: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其月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对月工资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500元的,给予差额岗位补贴。补贴期限至2005年12月底止。
㈡申领和支付办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12月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填写《中山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交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就业困难人员工资签领表、就业困难人员在银行开设的个人银行账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核实并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加盖“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印章,连同上述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次月15日前,从市财政局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月直接划人到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号内。
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扶持金的补贴标准及申领和划拨办法
㈠补贴标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发给创业扶持金1000元。
㈡申领和拨付程序: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纳税申报表(含按规定享受免税的有关证明)到经营地劳动保障所办理申领创业扶持金,填报《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扶持金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核实并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加盖“已享受创业扶持金”印章,连同上述材料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局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给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五、招用新成长劳动力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申领和拨付办法
㈠补贴标准:招用本市户籍2002年至2005年12月31日之间毕业的大学、中专(技校),初、高(职)中毕业生,但不包括2002年12月31日前已就业的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给予每年2个月补贴,连续聘用满3年的,每年再增加1个月的补贴。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至2005年12月底止。
㈡申领和拨付程序:企业招用新成长劳动力聘用合同期满1年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于每年12月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新成长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费/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一式二份,提交与新成长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台同、地税社会保险征收表、新成长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毕业证书》、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核实后连同上述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次年1月,在市财政局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划拨到申领企业提供的账号内。
六、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及申领和拨付办法
㈠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根据下岗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职业介绍机构相应的职业介绍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补贴300元/人、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的补贴350元/人、签订三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400元/人。
㈡职业介绍补贴的申领和拨付方法:职业介绍机构于每季季末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填写《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交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经审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加盖“已享受职业介绍”印章,申领单位将成功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附在职业介绍登记表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于次月15日前,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内。
七、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申领和拨付办法
㈠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价格标准给予100%的补贴。下岗失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给予培训60%补贴;考核不合格的,按培训费30%的标准补贴。上述补贴为一次性补贴。
㈡培训缴费办法:就业困难人员免缴费参加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本人先预付70%的培训费,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定点培训机构退还本人30%培训费,考核不合格的本人预付费用不予退还。
㈢职业培训补贴的申领和拨付办法: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认定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于每季季末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填写《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交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考核成绩表,经审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加盖“已享受职业培训”印章,申领单位将享受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附在职业培训登记表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于次月15日前,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内。
八、农村富余劳动力、新生长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申领和拨付办法
农村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申领和拨付办法由各镇区根据本镇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
九、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㈠中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㈡中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是用于城乡劳动者就业补贴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㈢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上述各项补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㈤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审计局、监察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每隔半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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