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汕府办〔2008〕244号 |
颁布日期:2008-09-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汕府办〔2008〕244号
印发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市确定的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印发广东省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印发广东省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44号)有关规定和2008年我市就业工作重点,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分五个部分:
(一)落实就业政策和任务情况(45分);
(二)开展就业服务和管理情况(16分);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16分);
(四)落实就业援助情况(13分);
(五)落实各项促进就业资金情况(10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
对2007年度考评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按2007年度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8年度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二、考核方式及评分比例
(一)考核方式。
1、自评。2008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本地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8年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核对。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区(县)应对该项考核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3、抽查。2009年1月31日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赴各区(县)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4、评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县自评、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定,并将考评情况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评分比例。
区县自评分占10%,市考评小组考评分占80%,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打分占10%。
三、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8万元奖金。
(二)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表彰,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区(县),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自评,严把自评打分关,对每一项考核内容的评分都必须具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严禁弄虚作假。
五、其他事项
(一)市颁发的奖金用于奖励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开展就业工作。
(二)本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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