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江府办[2008]60号 |
颁布日期:2008-06-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江府办[2008]60号
印发江门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江门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机构
由市粮食、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物价、工商、质监、农发行等单位组成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各市、区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二、职责分工
(一)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规定的区域内粮食安全责任。
(二)市粮食局负责制订实施粮食流通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实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或政策;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实现盈利;制定实施和规范粮食储备管理制度,严格监管,杜绝储备粮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储备粮宜存率要达到100%;与粮食主产区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制定实施促进粮食购销协作发展的政策措施;保证充足的粮源,避免出现断供断档、抢购粮食现象;制订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落实与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企业;做好应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确保事件发生时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效果良好;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监督各市、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书》;对各市、区建立粮食工作年度考评制度;督促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牵头会同物价部门建立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行情;牵头会同农业部门制订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会同市农业局对我市粮食工作责任制的落实进行考评。
(三)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监督各市、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书》;会同市粮食局对各市、区政府建立粮食工作年度考评制度;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是否明确;督促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粮食行政管理工作;会同市农业局制订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会同市农业局对我市粮食工作责任制的落实进行考评。
(四)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粮食行政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实施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制度,防止出现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安排财政资金建设、维护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安排财政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会同市农业局对我市粮食工作责任制的落实进行考评。
(五)市农业局负责牵头会同市直各有关单位对我市粮食工作责任制的落实进行考评;会同市粮食局和市发展改革局制订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摸清区域内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粮食生产、加工、贸易为主业)数量。
(六)市物价局负责密切监测市场粮食价格,防止出现粮价暴涨,确保粮食价格平稳;会同市粮食局建立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行情。
(七)市工商局负责规范管理与监督粮食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同市粮食局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
(八)市质监局负责依法监管粮油食品加工质量,防止发生重大粮油质量安全事件。
(九)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发行会同市农业局对我市粮食工作责任制的落实进行考评。
三、考核工作要求
(一)在每届政府任期第二和第四年的8月底前,各市、区政府对区域内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江门市粮食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将市本级和各市、区相关的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中与本单位职责有关的项目报送江门市粮食局。
(二)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小组接到各市、区政府的申报材料后,认真进行评审,并进行抽查,以确定落实情况的真实性。
(三)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本级和各市、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情况,综合完成我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和《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市政府审核后于10月底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小组及各市、区政府要准备好有关考核资料,以备省检查组抽查之用。
附件:《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注:由于是省文件,附件无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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