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2-11-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粤府办〔200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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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支持山区建设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山区建设用地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支持山区建设用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
(粤发〔2002〕13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支持山区建设用地的目标是,通过对山区建设用地实行政策倾斜,保证山区
以公路、电力、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所需
要的建设用地,确保加快山区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坚持的原则
(一)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坚持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三)优先安排和审批山区用地指标的原则。
(四)确保山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三、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改革现行征地办法。
合理控制用地规模,注重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支持山区发展地方经济,山
区市、县可按以项目带用地的原则解决用地问题。即根据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分批次解决建设用地,以求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防止土地、资金的
浪费,减少地方财政压力。工业用地原则上实行相对集中,可按项目落实和资金
投入状况,分年度分批次征用土地,逐步推进,防止出现征而不用的现象。
(二)提高办事效率,改进供地机制。
1.进一步简化现行用地审批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规模范围内的项目用地,涉及农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的,上报上级政府审批用
地只需申报农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手续,不需申报具体项目材料。用地材料上报省
国土资源厅审查办理完毕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适度下放土地项目审批权。已办理农地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具
体安排项目的审批权建议山区市县人民政府下放给镇,并建立相应的备案抽查制
度,确保对用地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
3.通往山区的高速公路、铁路等重点工程项目急需用地的,在同时具备以
下四个条件的前提下,经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控制性工程先行开
工用地:(1)已完成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的;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理,补偿款到位,对被征地群众予以妥善安置的;
(3)保证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个工程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的;(4)用地范围
界线、面积、地类核定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三)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拓展用地来源。
1.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整理。加快旧城旧厂矿和旧村庄改造,允许在符合规
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归并方式调整使用土地,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存量建
设用地。搬迁改造旧村庄需占用农用地的,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用新增耕地面积的60%置换。
2.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流通,扩大其使用范围。凡属基础
设施建设和工业企业用地使用集体土地的,只要投资方和地方协商同意,允许通
过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经营。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向山区倾斜。
为支持山区经济发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优惠和管理使用:
1.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财政的30%必须足额上缴后,才能领
取用地批文;省级分成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属于山区县(市)上缴的,全部留
给山区县(市);山区各市留成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留给县使用,由各
市自行决定。
2.耕地开垦费:除原来规定的60%留给山区县(市)外,省留成的20%
也留给山区县,用于开发、整理耕地;山区各市留成的20%,也留给山区县使
用;省和国家的重点项目所涉及的耕地开垦费由省统一收取,统一安排;在项目
安排上重点向山区市县倾斜。
(五)优先安排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引进外资办工业用地指标。
1.凡是省级立项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用地指标。
2.属省批准的中心镇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地级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省国
土资源厅核准安排。
3.山区市县进行土地整理的,可按新增耕地面积的60%折抵建设占用耕
地指标。
(六)优先安排山区补充耕地易地开发项目。
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山区市县补充耕地易地开发项目。在易地保
护试点工作中,主要安排在山区县作试点。条件成熟进行铺开时,也将优先考虑
山区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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