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7-01-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宜府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接收安置的对象: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由省安置办接交的转业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安置的时间要求: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原则上应于2007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
(一)坚持依法安置。要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办法,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父母或配偶属中央省属在宜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以安排就业、经济补偿等方式妥善安置。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安置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用经济补偿方式安置本系统退伍子女的,可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交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备案,由安置办公室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从各方面给予关心,支持他们自主创业,勤劳致富,为建设新农村作贡献。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给予帮助。要重视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积极培养和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把培养和使用好退役士兵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二)规范自谋职业。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自强自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规范自谋职业程序,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职业技能培训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宜昌市城区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安置,自谋职业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
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其档案由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就业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强化培训,不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要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列入全市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三)严肃安置纪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特殊的社会保障任务,具有严格的政策性、时效性。各接收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确保完成安置任务。中央省属在宜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无条件地执行安置政策,凭当地县市区安置部门《工作关系介绍信》接收安置本单位职工的退伍子女或配偶,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限制或拒绝由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未经省安置办批准跨省、跨市(州)安置的退役义务兵,以及未经省安置办与军队大军区级单位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受;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强化政府依据政策进行安置、组织培训、促进就业的职能,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组织好对退役士兵安置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退役士兵“退伍不褪色”、自强自立、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关心退役士兵、支持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健全安置工作激励机制,继续把安置工作纳入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拥军模范单位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者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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