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2-02-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宜府发[2002]0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1〕70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抓紧做好2002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担负起管理教育的责任。要采取召开欢迎会、座谈会、岗前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退役士兵广泛宣传国家安置法规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的新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新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教育退役士兵自觉保持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和靠良好的军人素质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要着重进行择业观教育,使他们正视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改组改制的现实,体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困难,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正确对待得与失、喜与乐、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对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安置部门要在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实际困难的同时,鼓励他们艰苦创业,勤劳致富,为家乡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好人好事、接收安置中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退伍安置氛围。
二、加大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力度
200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种办法,确保安置任务全面完成。县市退役士兵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城区退役士兵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按照国家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都必须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省属在宜单位和市直单位要支持当地政府的工作,积极主动地配合完成安置任务。接受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人平6万元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费。
对符合城镇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要采取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凡是其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实行“边接收、边安置”的办法,一律由县市区政府退伍安置工作机构及时将《安置工作介绍信》随同其档案开到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安排工作。其中,中央、省属在宜单位的退伍子女、配偶,省政府不另行下达计划,由接收单位接收后凭当地安置机构出具的《安置工作介绍信》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结算指标。对父母或配偶所在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安置对象,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若调剂安置确有困难,退役士兵可以申请自谋职业,其申请报告由县市区退伍安置部门受理,经审查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对配偶在农村的转业士官,从农村入伍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城镇无业居民的退伍子女、配偶等社会统筹安置对象,要本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统筹安置对象的总量、用人单位职工人数、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需求等因素确定比例,科学地制定社会统筹安置计划,由县市区政府下达各单位施行。中央、省属在宜单位的社会统筹安置计划,仍由省政府统一下达。
要加大向非国有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的力度。各县市区退役安置部门要与工商、税务、统计、社会和劳动保障等部门一起摸清本辖区范围内非国有单位的规模、生产经营、用工需求等情况,使其承担部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积极引导和动员退役士兵到“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退役士兵无论被安置到何种性质的单位,用人单位都要确保其享受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一样的工资福利及住房等方面的待遇,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得到社会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安置的,在待安置期间,由县市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要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92号令),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区别不同情况适当掌握,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考虑经济可能。各县(市)区要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的通知》(鄂财社字〔1999〕852号)的规定,尽快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确保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得到保障。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依法保证退伍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的高度,积极挖掘潜力,克服困难,无条件地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限制或拒绝由政府分配的安置计划任务。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拒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法予以追究。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接收退役士兵,又不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费的单位,各级政府应当依据《兵役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执行,处以罚款,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伍安置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将安置政策、安置对象、安置结果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地方都不得乱开政策口子,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鄂政发〔1997〕7号文件及近几年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跨省、跨地市、跨县市安置的退役士兵,必须经省、市安置部门审批。凡经安置部门批准安置的退役士兵,公安、粮食部门应及时办理户粮手续,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企业风险金、上岗培训费等费用。退役士兵必须服从政府的分配安置,不得无理纠缠,超过3个月仍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退伍安置资格。
四、继续开展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开发使用退役士兵两用人才,是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点。各地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培养、开发和使用力度,搞好人才需求信息服务,使更多的退役士兵发挥应有作用。要加强退役士兵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要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指导和帮助退役士兵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等,并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要选拔素质高的退役士兵作为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
五、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退伍安置工作,是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的特殊社会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退伍安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年增多,“安置难”的矛盾日益突出,并已成为一种不可小视的不稳定因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支持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检查督办,一个一个抓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退伍安置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关心他们的疾苦,支持他们的工作。各地要从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技能培训和安置机构的工作经费。各级计划、民政、财政、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为退役士兵提供服务,确保200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8月底以前全面完成。
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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