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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3-08-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的意见

许政〔200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止水域污染,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市政府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企业法人代表。

二、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要实施责任追究:

(一)属于关闭企业而未关闭或关闭后出现反弹的;

(二)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

(三)实施限产限排的企业落实不到位的;

(四)擅自向被关闭或被停产的企业送电的;

(五)擅自停运或不正常使用环保处理设施,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六)对辖区内污染严重的企业,未按规定实施限期治理或取缔、关闭的;

(七)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新上建设项目,造成严重水污染的;

(八)出境河流断面大幅度超标的;

(九)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造成严重水污染的;

(十)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十一)领导对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环保措施不落实,被新闻单位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

三、责任追究的落实

对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水污染的,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及影响大小,由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予以责任追究,作出相应处理。

属于行政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属于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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