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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筑府办发〔2007〕153号
颁布日期:2007-11-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办发〔2007〕15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应对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和会议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对现有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进行梳理、统计和归类,实行动态管理。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2007〕1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方案》(筑府办发〔2007〕139号)等文件要求,以《应对法》为依据进行修编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统计情况请于12月3日前以表格形式报市政府应急办。

(二)专项应急预案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方案》(筑府办发〔2007〕13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评审工作。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的要求,指导所属和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单位、学校和有条件的村、社区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市政府拟于12月对全市应急预案制定和修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求预案编制率乡(镇)、街道办事处、学校达100%;企业达80%以上;村和社区达50%以上。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

据往年统计表明,冬季是各类突发事件的高发期,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工作部门要立即部署,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依法拟定防范措施,明确相关责任和责任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工作部门的排查情况请于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应急办。

联系人:凌建松电话:7989003传真:7989002

电子邮箱:gysyjb@126.com

附件:应急预案统计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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