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渭政办发〔2008〕119号 |
颁布日期:2008-08-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8〕119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和《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陕政令112号),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08〕34号),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我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2007年的14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200元/人年),提高到164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440元/人年);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212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20元/人年)。此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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