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其他类 > 著作权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市政办发〔2007〕126号
颁布日期:2007-05-3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26号2007年5月31日

《西安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尽可能的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国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方案。

1.3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处置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它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4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性质、涉及旅游者伤亡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一般(Ⅲ级)和轻微(Ⅳ级)四级。

(1)特大事件是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2)重大事件是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3)一般事件是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4)轻微事件是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逐级报告,快速反应。各有关单位在接到事件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当地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逐级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各有关部门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

2.应急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突发事件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市旅游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成员:旅游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质监局、财政局、文物局、宗教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防汛办、民航西北管理局、铁路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区县长。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旅游局:负责制订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救援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进行检查和督导;组织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演练和应急救援网络建设;指导、督查各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制订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方案,落实组织机构、宣传教育、安全防范措施等。

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旅游突发安全事件相关的公共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做好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现场控制,调查侦破,依法做出事件技术签定结论。

交通局:负责组织旅游汽车公司等实施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认真做好旅游车辆和旅游景区(点)水上游乐船艇安全技术管理,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并进行检查、督导。

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做好旅游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和执法监督。

质监局:负责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景区(点)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车辆等)的安全检查,协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技术检测工作。

财政局:根据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有关部门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将应急救援工作资金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文物局:负责旅游景区(文物景点)文物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宗教局:负责旅游景区(宗教旅游景点)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各类宗教场所做好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救助工作。

林业局:负责旅游景区(森林、林场站所旅游点)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各类森林公园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控制、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

民航西北管理局:负责对乘坐飞机的旅游团队游客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铁路部门:负责对乘坐列车的旅游团队游客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点)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和治理工作。

防汛办:负责对旅游景区(点)防汛抢险工作的组织实施进行检查、督导。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及旅游企事业单位实施救援工作;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演练和宣传工作;应急事件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处理情况,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教训。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需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电话:87295632、传真:87295607)。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为联络人。

2.3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指挥和协调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3)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突发旅游行业公共事件进行紧急救援。

(4)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旅游行业安全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认真落实事故的“三不放过”原则,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者建议市政府予以责任追究。

(5)依法对本辖区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组织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起草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4)承担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5)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县设立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的协调处理工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信息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应急救援适用单位

3.1旅行社

(1)成立安全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制定组、接团的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按规定做好各类合同的签订,旅行社要与游客和旅游车辆单位签订租用合同,明确安全生产等工作责任。

(3)制订和实行旅游团队活动中的旅游安全措施,要求全体员工都要熟悉安全救援常识,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4)选择符合旅游运营规定的车辆为旅游团队服务。

(5)对开展特殊旅游项目的活动,事前必须制定好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

(6)带团导游员随时向旅游者提醒安全注意事项,旅途中遇特殊情况,要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3.2旅游星级饭店

(1)成立安全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2)认真做好消防、治安、卫生、防疫工作和各种紧急救援的物质准备工作,防范各类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

(3)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熟悉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护常识。

(4)对餐厅、厨房、商场、舞厅、酒吧、咖啡厅、洗浴中心、美容美发厅等卫生防疫要达标。对重要的公共场所要加强值班制度和卫生消毒制度。

(5)坚持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控,配电房、水泵房、消防和安全监控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操作规程。

3.3旅游汽车公司

(1)成立安全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2)建立健全旅游车辆运营的安全防范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办理车辆保险,每辆车上配备的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3)严格执行车辆一日三检制度(出车前、途中、收车后的检查保养),确保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各项要求。

(4)加强对驾驶员管理教育,遵守交通法规。规范操作程序,熟悉应急预案、防护措施。

3.4旅游景区(点)及其游乐场所

(1)制定旅游景区(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安全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下设抢救救援组,警戒保卫组、通讯联络组、医疗救护组、疏散引导组等组织。

(2)制定并公示各类特种设备的游客须知、安全承诺书。

(3)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检查,坚持日小检、周中检、月大检、按期向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设备检验,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

(4)较大的景区(点)在旅游黄金周期间,要落实景区留宿人员登记报告制度,加强警力及客流量控制,并做好重点时段的游客分流疏散工作。

(5)景区在受到不利天气等自然灾害影响或重大主客观条件、事件影响,不利于游客参观时,要适时进行关闭,停止接待工作。

(6)加强对全体员工进行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培训,提高救护技能。

4.预警发布

4.1建立健全市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区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或其它有效手段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4.2适时发布旅游警告。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区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资料,经报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适时向全市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或者禁止令。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Ⅰ、Ⅱ级应急行动时,当事件发生在西安市辖区以外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络协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当地应急预案处理;当事件发生在西安市辖区时,事发地区、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当事件的严重程度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施救援。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应急行动结束后,及时向所辖区、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5.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件发生地的市、区、县级应急救援机构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人员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市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和有关部门及专家的建议,通知市、区、县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根据市、区、县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知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

5.3区、县应急领导小组的响应

Ⅰ、Ⅱ级响应时,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区、县应急机构,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持时,向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Ⅲ级以下响应时,区、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发生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指导、协调本级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或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其职能和预案进行响应,并及时将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书面报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6.1公布救援电话

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区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6.2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

发生突发事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第一报告人。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法人代表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

凡遇发生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均按照本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按事发单位、区县、市级应急指挥机构三个层次进行逐级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生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援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6.3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生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当事故发生在西安市辖区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120和110请求紧急救援,同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包括:事发地点、时间、性质、伤亡人数、伤亡人的性别和国籍、组团社和接待社,事件基本过程和原因,处理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措施,联系人姓名、职务和手机号码等。

事故发生在西安市辖区以外的,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及120、110报告,请求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当地应急预案处理。并利用最便捷的通信方式将事故发生及救援情况逐级上报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随后书面上报详细后续工作进展情况。

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属于发生并造成人身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以电话或书面报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并在2小时以内,以电话或文字传真上报国家旅游局值班室。涉及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应向西安市外国专家局报告。

6.4应急救援处置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展开抢险救援行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各区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有关部门紧急救援,保护现场,督促事故单位将所需救助资金先行垫付,协调相关部门尽早做出事故结论,按规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同时报告同级政府,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发生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委派调查小组赶赴事故现场督促指导和协调做好营救工作,组织展开现场调查,及时了解核实事故情况,切实抓好领导对事故报告批示的贯彻落实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7.应急保障、培训和演练

7.1应急队伍保障

旅行社、旅游星级宾馆、旅游汽车公司、旅游景区(点)等相关旅游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本地区有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7.2应急资金保障

各相关旅游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旅游伤亡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资金主要来源于旅游企事业单位办理的各项商业保险金的理赔和自筹风险基金。

7.3宣传与培训

各市区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围绕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7.4应急演练

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区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每二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8.1.1奖励

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8.1.2责任追究

在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应急救援工作不力或者临阵脱逃的。

(4)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2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组织制订本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8.3本预案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8.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4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