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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令2008年第215号
颁布日期:2008-07-1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海南省政府令

第21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9项行政管理事项:

序号

原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1

省建设厅

外来施工企业登记

2

省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的资质年检

3

省工商局

市场开办登记注册

4

省商务厅

地方旧货市场设立审批

5

省商务厅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审批

6

省公安厅

投资、购房入户审批

7

省公安厅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许可

8

省公安厅

保安机构许可证、保安员资格证的核发

9

省文体厅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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