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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颁布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文号:令2004年第68号
颁布日期:2004-11-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小青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宁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其成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奖应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

第五条市科技奖实行公告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市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市科技奖奖励经费在市人民政府奖励基金中专项列支,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市科技奖包括以下三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技技术进步奖;

(三)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在应用技术领域开发研究中重大技术发明,引进该技术领域的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创造出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的研究开发中,做出较大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引进、吸收、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

(一)向在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技术、培养人才,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成效显著的。

(二)促进我市与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技奖奖励标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2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5万元、二等奖每项3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科学技术合作奖为荣誉奖,只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超过1项,授奖人数一般为1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不超过10项;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超过2项。

第十三条市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中央、省驻宁各单位;

(四)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会团体。

第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评审前60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市科技奖申报、推荐时间、方式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回答社会各界询问。

第十五条市科技奖申报、推荐、评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并提供客观的评价证明材料;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奖合格的申报、推荐材料提交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建议;

(五)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在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决议前,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客部门应通过媒体公布评审委员会初评结果,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在初评经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向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决议。

第十八条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的决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剽窃、侵吞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资金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与市科技奖励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奖的评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鼓励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参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奖,依照《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西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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