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份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4年第132号 |
颁布日期:2004-05-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份规章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贵阳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二、贵阳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三、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实施办法
四、贵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五、贵阳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六、贵阳市环城林带保护办法
七、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八、贵阳市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九、贵阳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十、贵阳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十一、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废止的11件规章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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