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2-11-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土锅炉整治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2〕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郑州市土锅炉整治责任制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郑州市土锅炉整治责任制实施意见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为了消除非法制造销售使用“土锅炉”的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五无”“土锅炉”(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证使用、无证操作和无定期检验)的使用场所主要集中在小浴池、小豆腐坊、小型食品加工和服装生产等小型个体企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影响恶劣。加强“土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二、在我市实行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四级管理的“土锅炉”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基层政府负有发现事故隐患向当地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土锅炉”的安全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省、市对锅炉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辖区乡(镇)、办事处签订“土锅炉”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辖区村委会、居委会签订“土锅炉”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建立以村委会、居委会为责任基础的安全责任制;目标责任书由有关单位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领取。
三、落实管理人员。各级政府及各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都要指定锅炉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须经市质监部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其主要职责是在上级政府领导和各级质监部门具体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各类锅炉普查登记造册,对锅炉型号(型式)、安装地点、使用单位(个人)等情况进行排查,联系郑州市锅炉检验所进行检验,协助质监部门办理安装、使用锅炉的有关手续。
四、锅炉使用的报批程序。使用锅炉(包括原有锅炉)的用户或出租锅炉使用场地的房主,必须主动向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使用锅炉的书面报告,村委会、居委会备案盖章后上报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整理后报至县(市)、区质监部门安全科,县(市)、区质监部门备案整理后报至市质监局锅炉处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锅炉;安装完毕后,经郑州市锅炉检验所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各级质监部门对锅炉进行安全检查时,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支持。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设备,由县(市)、区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质监、公安、工商、环保、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拆除。
六、整治“土锅炉”要采取打击与疏导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对不符合要求的锅炉坚决查处,另一方面要扶植一批能满足安全要求的物美价廉的适用替代品,引导用户使用安全可靠的合格锅炉。
七、责任追究。对辖区内发生“土锅炉”爆炸、造成人员死亡等重大事故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辖区内存在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安装、使用锅炉的,一经发现,也要逐级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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