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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遵府办发〔2008〕65号
颁布日期:2008-04-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遵府办发〔2008〕65号

关于印发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遵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工作宗旨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村入户,逐一走访,对农村困难群众收入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做到准确无误,摸清底数,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为促进农村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打下基础。

二、工作原则

对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的核算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个人申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核查明显收入与民主评困相结合的原则;

(五)核查实际家庭收入与综合评估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核查对象和范围

(一)对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和82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主要是因灾返贫、因灾致贫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贫困人口。

(二)对已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年度审核,准确掌握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四、工作时间和阶段划分

核查从4月10日开始,5月底前结束。

第一阶段:4月18日前,各县、区(市)进行工作安排和对乡(镇)、村核查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5月10日前,乡(镇)进行全面核查,并将数据汇总上报县、区(市)。

第三阶段:5月15日前,县、区(市)对乡(镇)上报数据进行核查和汇总。汇总时民政局要与同级财政局、监察局、农业局、扶贫办、统计局会商,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贵州省农村低保核查汇总表》(附件二、三),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附核查工作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签字盖章的原件一式两份,各县、区(市)留存一份,上报市民政局一份。

第四阶段:5月25日前,市民政局对各县、区(市)上报数据进行核查和汇总,并与市扶贫办、市统计局、市财政局会商后,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并附核查工作总结,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报送《核查汇总表》附件二、三原件一份)、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统计局。

五、组织领导和措施保障

(一)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安排落实工作人员和所需工作保障经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工作的指导。

(二)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真正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具体组织核查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指导基层做好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低保资金预算落实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全程跟踪监督,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核查并监督检查。扶贫、农业、统计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配合搞好核查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统计信息。

(三)要建立机构,抓好核查人员培训。各县、区(市)要成立农村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从民政、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统计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核查队伍并抓好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好相关工作,组织人员做好进村入户排查工作。做到有机构协调、有人员办事、有经费保障。

六、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

(一)现已保障对象中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其农村低保待遇;已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其保障类别档次和补助水平;已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超过当地现行保障标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取消其低保资格。在核查工作中,要对所有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二)对因灾、因病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通过灾害救济、临时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等办法已解决暂时生活困难的,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家庭,应鼓励和扶持其积极劳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依靠自己的努力脱贫致富。

(三)核查工作中,要坚决纠正少数地方层层分指标、“一户一保”、轮流救助、二次分配等错误做法,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和平均发放农村低保金的行为。

(四)要确保核查数据真实可靠,不得错统、漏统、虚报、瞒报,人为缩小或扩大相关数据。监察部门要对核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在核查中弄虚作假或干扰核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五)注意信息反馈。对核查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上报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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