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07〕183号 |
颁布日期:2007-12-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筑府办发〔2007〕18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和办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报送工作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请示”必须通过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送,涉密文件除外,附件可以通过纸质报送),由市政府办公厅文书处统一收文、登记,并按业务分工交各处(室)办理。办公厅其它处(室)和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受理下级来文(紧急公文除外)。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得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文种,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类公文不得多头报送,做到一文一事。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信函等方式报送。所有上报市政府的公文(除“请示”由电子公文报送外)必须提供纸质文件叁份,公文用纸采用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标准A4型纸张。
(四)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件应附有书面请示,说明需要发文的理由,附上代拟文稿(含代拟文稿的电子文本);并根据文稿内容,分别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有关部门意见、协调会签等情况。
(五)市政府办公厅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实行退文重报制度,由文书处电话通知报文单位,并说明原因。
二、公文办理工作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由办公厅各业务处(室)按照业务分工以及公文办理的有关要求负责办理。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请示,由文书处统一编号、登记后输入办公厅办公业务网,加盖公文办件章后交相关处室办理,并作好交办文登记。承办处(室)收文后,应填写公文处理笺,提出拟办意见,交文书处送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或市长审批。传批完毕,由文书处登记后退交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将领导批示复印件转报文单位及相关单位。如领导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办理后报告办理结果的,由承办处(室)负责督促,并及时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三)办公厅各处(室)对文书处按业务分工交办的公文有异议的,由承办处(室)负责人注明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返回文书处。确因业务交叉而无法确定承办处(室)的,由文书处呈报秘书长审定。
(四)办公厅各承办处(室)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要及时处理,提高办文工作效率。特急件立即办理,当日送出;一般件在承办处(室)停留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同时答复报文单位;如情况特殊,不能按时限办完的,承办处(室)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向报文单位反馈办理情况。
(五)市政府办公厅半月通报一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的公文(主要指“请示”件)未办结情况。
(六)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发公文,明确专门处(室)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管理,做好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公文要做到文种得体、格式规范;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行文要做到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府交办件的落实反馈,认真办理市政府办公厅转交办理的文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不属本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交办事项,应提出书面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公厅文书处;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处理,直接答复来文单位,并将答复内容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如交办的事项涉及其它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八)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理公文的回复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文稿)应以单位名义上报并加盖本单位印章,不得以机关内部处(室)的名义或以领导签署意见的形式回复。
(九)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在公文签发、登记、印制前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审核把关。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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