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延政办发〔2007〕105号 |
颁布日期:2007-10-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农村市级试点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搞好新农村市级试点村建设工作,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申报和实施程序
新农村市级试点村建设项目,由试点村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代表商讨提出初步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后,报县区新农村办审核,县区政府审定,再报市新农村办公室审核批复后实施。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新农村办联合下达。试点村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上下达的计划,组织县区有关部门、试点村及所在乡镇政府,落实项目建设单位。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监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签订项目合同。非工程项目和投资较小的项目,要根据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新农村办备案。
二、搞好项目管理和验收
各县区要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落实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关系和运行办法,制定管理措施,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项目实施中,要发动群众积极投工投劳,努力降低建设成本。项目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超过6个月的,撤销建设项目,如需建设必须重新履行申报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初验申请,由县区新农村办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或实施方案,逐项进行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形成初验报告。项目初验合格后,县区新农村办应及时向市新农村办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由市新农村办、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综合结论意见。
三、加强资金管理
新农村试点村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计划拨付,报账核销的管理方式。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程序为:市级试点村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市财政将资金拨入县区财政局,由县区财政局拨入资金专户。工程开工时,由县区财政先向试点村拨付部分启动资金,以后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由施工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经工程监理和村委会审核签字后,报县区新农村办组织项目相关单位共同审查签字方可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试点村项目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有效凭证,经市、县区新农村办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审核后,到县区财政部门报账。
四、明确部门职责,搞好协调配合
新农村试点工作量大面广,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市新农村办是市级试点村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编制试点村建设规划,审批试点村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指导试点村的项目建设,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等。市发改、财政、教育、交通、规划、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国土、科技、卫生、司法、广电、金融、电信等部门,都要结合实际,制定新农村建设的专业规划,加大部门扶持力度,推动新农村建设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市、县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试点村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对截留、挪用、挤占试点村建设资金的,必须依法从严查处。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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