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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市政办发〔2007〕86号
颁布日期:2007-04-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86号2007年4月17日

《西安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新城区政府所辖西安火车站广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场管委会)负责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广场管委会受市政、交通部门的委托,按照委托权限对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的户外广告设置、出租车营运等进行管理;对其他违法行为广场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公安、工商、规划、市政、民政、交通、旅游、卫生、价格、质监、市容园林、城管执法、文化执法、城墙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广场管委会做好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证照齐全,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第六条从事旅店、发廊经营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七条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店堂干净卫生,商品陈列有序;

(二)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进行贸易结算,欺骗消费者;

(三)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物品;

(四)销售商品和经营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和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五)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六)不得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为营运车辆、旅店、餐馆等招揽顾客,强迫、欺骗顾客乘车、住宿、就餐等。

第九条进入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条公交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位置上下乘客,不得无故滞留。

第十一条长途客运车辆、旅游线路车必须在指定的站(场)上下乘客,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在广场及周边地区兜圈拉客。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在广场地区营运载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二)在规定区域停靠、等候、上下乘客;

(三)按照乘客需求选定最佳行驶路线,不得在途中故意绕行;

(四)正确使用计价器,严格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专用发票;

(五)不得拒载,载客途中不得招徕其他乘客。

第十三条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建(构)筑物以及路灯、路牌、供水、排水、供气、电信、环卫、交通、消防、邮政等公共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公厕应当设立规范标志。

第十四条禁止在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乞讨。对火车站内和广场及周边地区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别由车站公安人员和城管执法人员引导、劝离、护送至救助站。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十五条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

(三)散发宣传品、广告单;

(四)在道路两侧堆放物料、晾晒衣物;

(五)车辆运输造成泄漏遗撒;

(六)占卜、卖艺以及无证设摊经营;

(七)在广场停车点清理车内垃圾;

(八)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沿街的门头牌匾应当一店一牌,规范统一,并符合街景要求。门头牌匾污损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或更换。门头以下禁止擅自设置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完工或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恢复路面,清理现场。

临时占用、挖掘火车站广场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广场管委会。

第十八条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范围内主要大街的建(构)筑物、路牌、商业门匾、大型户外广告及其他需要照明的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夜景照明设施,对夜间景色进行亮化、美化。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滋事斗殴、封建迷信、倒卖票据、销售违禁物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市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火车站广场及周边道路的日常维护,保持道路平坦完好、畅通。

第二十一条工商、物价、卫生、质监、旅游、交通、文化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的监督检查,对经营中的不法行为,及时处理,并通报广场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春运及其他运输高峰期,广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维护广场秩序,确保旅客安全。对于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广场管委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不得推诿。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而不履行职责进行查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广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将市级有关部门在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的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进驻火车站旅客服务中心的所有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服从广场管委会的管理,为旅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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