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琼府办〔2016〕1号 |
颁布日期:2016-01-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琼府办〔2016〕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劳模帮扶工作
劳动模范是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的楷模,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各市县、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认真开展劳模服务工作,为劳模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但是,由于政策不完善、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仍有一些省部级以上劳模存在生活困难。有的劳模长期坚守在一线岗位,兢兢业业,无私奉献,身体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出现了因病致困的问题;有的劳模住房条件差,住房问题长期得不到改善。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市县、各部门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帮助,切实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制定和完善困难劳模帮扶政策,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要从困难救助、医疗帮扶、生活补助、节日慰问、就业保障、住房优待等环节入手,重点面向职工老劳模、企业“关停并转”中失业劳模、农村老劳模做好帮扶工作,切实解决好劳模困难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二、建立健全劳模档案,实行劳模动态管理
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要扎实开展劳模生活状况调查,建立健全劳模档案,对劳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困难劳模的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劳模信息和帮扶工作建议,促进形成劳模困难帮扶工作分工合作、社会化管理的长效机制,让劳模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资金正确使用
全省各级政府要整合资源,把中央和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劳模困难帮扶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要督促有关部门拨付资金、调配人员、改进服务,切实加大对劳模的困难帮扶力度。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政策,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省部级劳模困难帮扶工作。同时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截留。
全省各级工会要妥善安排好中央财政的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的省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省总工会的劳模体检费和其他劳模专项资金。要制订和完善《海南省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严格资金的使用方向,专款专用,切实解决劳模的生活困难。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四、做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发挥社会保障制度作用
全省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督促各单位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5〕69号)要求,及时做好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工作。对于已退休老劳模,养老金或退休金较低的,可参照所在地养老金或退休金平均水平给予补助;对于未退休但收入偏低的劳模,可参照所在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农民劳模,要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给予合理补助。
各市县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劳模家庭纳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困难的劳模家庭,按照《海南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因工负伤或因工牺牲的劳模,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五、改善劳模医疗保障待遇
各市县要认真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劳模依法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病劳模给予医疗救助,切实减轻患病劳模的医疗负担;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发生急重危伤病而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劳模,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全省各级工会要扎实开展劳模体检和劳模休养,落实全国劳模在三级医院就医快捷绿色通道待遇,切实为劳模就医提供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
六、做好劳模就业与失业保障工作
各市县要认真落实琼府办〔2005〕69号文件精神,不得安排省部级以上劳模下岗。确因企业停产或破产、事业单位撤销导致劳模下岗失业,而且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劳模所在地政府协调安排再就业。因企业停产或破产、事业单位撤销而下岗失业的劳模,所在地政府暂时尚未安排就业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生活补助。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对失业劳模提供再就业服务,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通过鼓励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帮助失业劳模就业。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七、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
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要主动收集劳模住房需求信息,及时反映劳模住房需求情况,协同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推动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予以优先保障,同等条件下,重点保障省部级以上劳模。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各部门要加强困难劳模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帮扶措施,加大帮扶力度,切实解决好劳模困难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健全劳模帮扶工作长效机制,定期调整劳模待遇政策,逐步提高劳模帮扶水平和质量。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模帮扶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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