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榆政办发〔2008〕13号 |
颁布日期:2008-03-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榆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意见
榆政办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陕办发〔2008〕67号)要求,根据《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榆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进行调整完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榆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设仍按原规划进行,即2007年改造、转型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8年新建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9年新建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包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按照省上的规划调整完善,即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2008年完成3个、2009年完成3个、2010年完成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省上规划安排我市2010年一次性新建、改建2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需要同步建设的实际情况,我市规划2008年新建、改建1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009年新建9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010年新建9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2008年底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10年达到全覆盖。建立起标识形象统一、机构布局合理、服务功能齐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机制稳定、政策措施配套,群众广泛利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二、增加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配套经费
按照《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包括业务用房、设备配置、人员培训所有计划投入经费,省、市区三年共需配套经费4186万元,省、市区按2∶8比例配套,省上三年共配套843万元,市区三年共配套3343万元。根据我市社区建设实际情况和资金已投入状况,市区两级三年实际需配套3123万元,市、区按6∶4比例配套,从2008年—2010年市级财政需配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经费1885万元,区级财政需配套经费1238万元。其中2008年市级配套796万元,区级配套524万元;2009年市级配套734万元,区级配套484万元;2010年市级配套355万元,区级配套230万元。
三、高标准、高起点建设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达到基础设施配套,常规设备齐全,环境温馨如家,服务质量一流的标准。内部建设要做到标志牌、胸牌、工作服装、工作制度、工作职责、科室牌子、科室设置、信息管理、慢病管理、检查考核等“十统一”。要求业务用房到位、科室设置到位、诊疗设备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规章制度到位、资料管理到位、环境建设到位等“七个到位”。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四、落实好保障措施,确保社区卫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榆阳区政府和市、区有关工作部门要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积极完善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做好有关协调配合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中涉及到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招标等,应按相应规定做好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设进度,确保社区卫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投入。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将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基数,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要认真制订本地区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经费拨付程序、应用范围和监督途径,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经费管理。
(三)保障社区卫生机构建设用地和业务用房。市、区政府应通过无偿划拨土地或政府统征地解决选址问题,保证新建任务按时完成。市、区城建、规划、土地部门应减免各项建设经费,简化手续办理程序,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城市市政建设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要按不少于原有面积新建或购房置换等予以补偿。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市、区城建、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依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建设标准,将社区卫生机构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计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四)强化部门管理职能,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基建程序及资金使用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设备设施、人员培训、房屋修缮资金的落实,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监督,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卫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及标准的监管;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同步监督审计建设及设备经费的使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部门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如期完成。
五、完善配套政策,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一)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医护人员的配备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和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比例不低于1∶1。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项财政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和岗位,对新进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建立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绩效考核、能进能出的机制。社区卫生人员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工资福利待遇。要进一步规范收支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
(二)规范药品购销渠道,减少药品供应中间环节。市、区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308号)文件精神,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实行集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
(三)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各级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免或降低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硬件和运行费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扩大社区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及时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较大比例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档次,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要积极探索社区首诊制度,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鼓励大中型医院医务人员到社区工作的政策。支持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中高级实用卫生人才,充实壮大社区卫生队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任和满意度。市、区财政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中高级离退休医师,要按照职称给予适当补贴。
(五)加大综合性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区域内综合性大医院、专科医院作为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转(会)诊责任单位,并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榆林城区二级以上医院必须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体现公益性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成立专门科室,指定人员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至少承担所在地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扶责任,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任务。
(六)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市、区卫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安排,将免疫接种、妇女、儿童保健、残疾预防与康复训练等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在每年的工作计划中要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的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并承担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考核与评价职责,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予以相应经费保障。
(七)倡导惠民政策,减免有关费用,吸引广大社区居民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市、县区财政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减免活动给予补助。
(八)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和绩效考评。各级卫生部门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强化日常质量监控和考评,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六位一体”功能,体现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满足广大社区居民健康需求。
(九)机构编制部门要适应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新情况、新需要,增设社区卫生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配套经费和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的监管
市、区卫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榆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使用的检查验收标准,及时认真核查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按规定进行考核验收,并分阶段下拨专项经费。严禁任何单位挪用、占用或不按规划使用专项经费。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同步监督审计建设及设备的使用,年底对社区卫生工作的各项建设工作进行专项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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