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 文号:商政办发〔2007〕68号 |
颁布日期:2007-05-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商洛市矿产资源整合联动联办实施意见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7〕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商洛市矿产资源整合联动联办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商洛市矿产资源整合联动联办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2005〕28号文件精神,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调整和优化矿产业结构,根据中、省、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矿产资源整合中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部门联动联办,强力推进资源整合,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安全生产隐患多、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问题,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不断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为全市经济突破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总体目标: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全市矿业权数量减少20%以上,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核定指标之内,重点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以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下降10%以上。
二、联动联办的内容
为促进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在关闭、取缔矿山企业、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和办理相关手续中实行部门联动联办: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1、无证开采、无证勘查及在各类禁采区进行的勘查项目;
2、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
3、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
4、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及严重影响自然景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未建成或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已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但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5、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的,资源回收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
6、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7、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
8、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9、无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
(二)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予以查处:
1、无证开采、无证勘查的;
2、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
3、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4、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改变勘查设计方案施工的;
5、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的;
6、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三同时”不到位,不能达标排放的;未经环境监测,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
7、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8、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
9、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监测措施的;
10、无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证和爆破作业证的。
(三)在整合期间,对应整合而不参与、不配合或者干扰、阻挠资源整合或者不能完成整合任务的矿山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时,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理。
三、联动联办职责权限
1、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采)矿权、违法占地等违法行为,负责整合信息的通报和沟通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对停产整顿的矿山,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爆物品的供给,对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许可证,停止民爆物品的供给。
3、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以及环保设施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4、安监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5、供电部门要执行政府办或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的停(送)电通知,并做好停(送)电记录备查。
6、水务部门负责对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或水土保持方案未审批的,以及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监测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按照水政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7、工商部门负责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而被关闭的矿山企业和被注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变更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8、林业部门负责对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企业,按《森林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9、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把好矿山采选项目核准关。
10、乡企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合工作,协调做好整合环境保障工作。
11、商务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完善对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管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管理。
12、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13、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整合中国有资产的保护工作。
14、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作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办矿及违规参与入股办矿的违纪案件。
四、联动联办措施
(一)对于关闭、取缔的矿山企业,由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依法吊销、注销相关证照,确保做到“三不留,一闭毁”。
(二)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做到履行职责到位、查处到位、执行到位。
(三)列入整合的矿山企业实行“八不年检”、“八不准”。
国土资源部门在采矿许可证和探矿许可证年度检查中实行“八不年检”即:未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的不年检;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按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年检;未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的不年检;未进行矿山储量核查的不年检;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年检;未完成勘查投入或未按勘查设计施工的不年检;不参与配合整合工作的不年检;未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的不年检。
对应整合而未整合的企业实行“八不准”即:不准办理延续、转让、变更等有关手续;不准进行安全生产验收;不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准供应民爆物品;不准提供生产用电;不准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延续、变更手续;不准审批征占用林地和用地;不准为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的矿山企业办理采矿证延续、变更、转让等相关手续。
(四)对于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生产或投入生产后中断生产超过一年的矿山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仍不生产的,按照法律规定,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对存在矿权重叠,矿权纠纷、安全隐患的矿山,暂停办理相关证明或手续。
(六)对在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禁采区内及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矿山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理。
(七)每个整合区域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只审批一家用地手续。
五、组织领导
全市矿产资源整合联动联办工作,在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资源整合联动联办工作的领导,确保如期完成整合目标任务。
第一、进一步明确各县区政府是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乡镇政府要全力配合,协调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纠纷,加强督促检查,职能部门要联合执法,切实把资源整合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未能如期完成整合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组建专门队伍。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已到了关键时刻,各县区要迅速组建专门工作队伍,给予一定的经费,由科级领导带队,进驻重点区域指导整合工作,倒排任务,限期整合。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整合舆论氛围,因地制宜地确定整合形式,全力推进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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