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青政办〔2008〕99号 |
颁布日期:2008-06-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青政办〔2008〕9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青海省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高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指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第四条政府信息查阅中心设在省档案馆、省图书馆和西宁市政务公开服务大厅。
第五条政府信息查阅中心要制定查阅管理办法,认真保管好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并参照《档案法》保管档案的期限保管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信息查阅中心在收到行政机关送来的信息时,要及时将其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
第六条各行政机关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查阅中心送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属于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七条各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或废止的信息送交政府信息查阅中心。
第八条严格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在双方交接过程中,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第九条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应定期向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政府信息的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条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内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不及时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部门、单位,由同级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的解释权归该信息的制作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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