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平政发〔2007〕161号 |
颁布日期:2007-11-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07〕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平各单位:
《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细则,并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请于每年年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坚持权责统一、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推进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权限和依据是否合法、规范;
(三)行政执法程序和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六)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结果;
(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要求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采取重点评议与普遍评议、自我评议与组织评议、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评议办法,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评议考核标准应按照市政府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考评组考评方法:
(一)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自我考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抽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占当年办理案件总数的5%以上;
(三)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问卷、设立公众意见箱、开设执法评议专线电话等方式和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广泛征询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的全面工作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上级政府要求、本地行政执法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每年确定一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重点进行评议考核。每两年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普遍进行全面评议考核。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都应进行行政执法自我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按管理权限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议。具体意见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监察、信访、行政投诉等途径反映。
第四章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政府办公室、监察、人事、财政、审计、信访、司法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直属和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实行双重管理的中央、省在平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的,应当将考评结果报告同级政府;未组织实施考评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年底前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考评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
(二)组织考评。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于次年2月底前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
(三)综合考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各考评组考评意见,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请本级政府审定;
(四)公布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的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章考核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重大过失、过错或违法行为时,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应及时提请本级政府依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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