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陇政办发〔2008〕125号 |
颁布日期:2008-09-0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陇政办发〔2008〕125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国土资源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国土资源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抢抓机遇全力保障灾后重建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支持政策,抢抓机遇,全力保障灾后重建用地和所需建筑类原材料的供应。同时,要认真编制、落实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政策的规定,做到灾后重建用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选址符合用地原则,容积率和用地标准符合规定,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矿业秩序的稳定。
二、区分灾后重建和正常用地及矿业权设置,规范用地和矿业权设置行为
各县(区)要严格把关,对灾后重建项目用地和正常用地、灾后重建所需建筑类原材料矿业权的设置和其他矿业权的设置要区别对待。凡正常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有关规定先报批再用地,并不得享受支持政策。杜绝以灾后重建为名先占后批和规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凡灾后重建所需原材料(砖瓦、采砂、采石)以外矿业权的设置,必须按照矿业权设置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探采矿权范围重叠的,不得设置。经行政审批授予直接保障于灾后重建的采矿权,待重建任务完成后依法注销。
三、抓紧灾后重建用地和矿权设置报批工作
此次地震灾情严重,全省灾后重建用地量非常大,且用地报批时效性很强,如不及时报批,必将影响支持政策的落实,形成遗留问题。各县(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灾后重建用地和矿权设置报批的组织领导。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精力,加班加点,补充完善手续,及时完成灾后重建用地的报批工作。灾后重建需报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由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逐级上报用地基本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后先行用地,待建设项目结束后,按程序报批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先行用地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即可用地。同时,按支持政策新设立采矿权,必须先行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设立。在已有探矿权范围内设立灾后重建所需普通建材类采矿权的,必须有原探矿权人同意占用其部分探矿范围设立采矿权的意见材料,并附该材料及时上报办理原探矿权范围变更手续。
二○○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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