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发(2008)137号 |
颁布日期:2008-08-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政办发(2008)137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对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省属师范院校本科毕业生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政府,州直各部门,省驻甘南各单位:
由州教育局草拟的《甘南州对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省属师范院校本科毕业生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甘南州对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省属师范院校
本科毕业生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吸引和鼓励更多的本科毕业生到我州农牧村中小学任教,大力培养适应我州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中小学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
二、范围
2008年起毕业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中,符合“以奖代补”政策规定的,在3年服务期满后,经当地县教育、人事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与其签订继续在农村中小学任教协议,自正式转入当地公办中小学教师的新学年开始享受以奖代补政策,补助期限为3年。
三、资金筹措和补助办法
符合享受以奖代补政策的高校毕业生,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其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退费补助。具体做法是:从其到农村学校报到且正式上岗工作满一年后,给于每人每年以奖代补津贴4000元,补助4年,按学期发放,任教不满一学期者不予补助。同时,对学生毕业院校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生1000元。对于在高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生,用以上津贴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四、有关政策规定
1.“农村中小学”专指我州除州、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区(镇)以外的其他所有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但包括人口偏少的玛曲、碌曲2个牧业县的县城学校。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学校不包括在内。
2.符合享受以奖代补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程序被录用为公办在编教师后,在正式上岗前,必须与就业地县级教育、人事主管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自就业报到之日起,在当地连续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5年以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毕业生可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中小学间流动,但不得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3.未按协议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毕业生,不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并且要按规定标准退还已享受的以奖代补津贴并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4.县级教育、人事部门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认真做好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各项工作,确保每一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的本科毕业生有编有岗。当地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这些本科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义务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五、工作步骤
县级教育、财政、人事、编制部门,于每年的4月上旬和10月上旬,将本县市符合享受以奖代补政策的毕业生名单及有关材料准确、及时上报市州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审核;市州审核通过后将毕业生名单于每年的4月下旬和10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汇总全省毕业生的情况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在11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拨付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六、责任
牵头单位:州教育局
协作单位: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编委
实施单位:各县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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