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6-05-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11日)
深科信〔2006〕47号
为提高我市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通过能力成熟度模型(CapabilityMaturityModel/CapabilityMaturityModelIntegration,以下统称CMM)认证2级以上(含2级)的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CMM认证资助资金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列支。
通过CMM2级以上认证的,对企业实际支出的认证费用给予适当资助,标准如下:
(一)通过CMM2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二)通过CMM3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通过CMM4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四)通过CMM5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已获得认证资金资助后又通过更高等级认证的,补级差部分资助。
第四条市科技和信息局负责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助资金的复核和监管。
第五条在认证实施过程中,申请企业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和信息局提交CMM认证实施进度报告。
第六条在认证通过后6个月内,软件企业可向市科技和信息局申请资助资金,并到市科技和信息局受理窗口(设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CMM认证服务机构背景材料;
(三)与认证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
(四)主任评估师资格证书;
(五)企业CMM认证工作情况和实施效果说明;
(六)CMM认证证书;
(七)CMM认证费用明细清单;
(八)认证费用凭证;
(九)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年检记录。
申请表可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www.szsti.net)下载。
第七条市科技和信息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企业现场核实工作,拟定拟资助企业名单,并报市财政局复核。
第八条市科技和信息局将复核后的名单在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和信息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资助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和信息局进行复查,并于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上公布复查结果。
对未通过审(复)核的软件企业,不予资助,并由市科技和信息局给予书面说明。
第九条申请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年内取消其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已获得CMM资助资金的,追回资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条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资助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实行前已通过CMM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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