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兰政发【2009】85号 |
颁布日期:2009-07-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9】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24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兰州市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缓解城市停车泊位供求矛盾,有效利用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等公共设施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地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工作。
第三条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期限为3—5年。
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期限为1—2年。
第六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出租车、旅游车、通勤车等临时停车点不得列入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范围。
第八条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的,按照招标、拍卖或挂牌的相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出让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的,应当对出让的道路停车场地征询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出让经营权的道路停车场地,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十一条对出让经营权的道路停车场地,因经营导致道路毁损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或修复。
第十二条市价格部门应当对出让的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按不同地段、不同时间、不同类别,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出让经营权的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应当在出让前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地的建设、临时停车场地所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出让所得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临时调整变更的,或因道路修建、改建、拓建施工、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需要终止经营权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其经营权,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拍卖价格和使用时间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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