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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通知
颁布单位:文化部 文号:办便函〔2012〕1号
颁布日期:2012-06-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通知

办便函〔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印发《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通知》(财办文资〔2012〕6号)。为做好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文化部各直属单位应充分认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推动本地区、本单位文化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高度重视今年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二、认真学习文件并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做好组织工作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学习财文资〔2012〕4号文件和财办文资〔2012〕6号文件(可在“中国文化产业网”上查阅,网址:http://www.cnci.gov.cn)。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与当地财政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明确本地区文化企业申报要求和程序,并积极参与和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工作。

三、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推荐指导和申报组织工作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通知、广泛动员本地区符合条件的文化单位进行申报,做好本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及其他重点文化单位的推荐、指导工作,并对本地区文化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经与财政部门沟通后,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送文化部。文化部各直属单位请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申请文件报送文化部财务司,同时抄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文化部直属企业自行负责组织本单位一般项目申报工作,于6月30日前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同时抄送文化部财务司、文化产业司。四、加强统筹,确保申报工作高效有效完成

按财办文资〔2012〕6号文件要求,申报材料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加强和财政部门沟通,做好当地文化单位指导工作,根据申报工作安排,统筹时间,确保符合条件文化单位的重点项目能够顺利申报。文化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研究相关规定,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最大限度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五、联系人及电话

文化部财务司预算财务处:燕东升、于爱国,010-59881696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投融资指导处:许蓉、辜科伟,010-59881793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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