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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内蒙古艺术学院的函
颁布单位:教育部 文号:教发函[2015]72号
颁布日期:2015-04-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内蒙古艺术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5]7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批准独立设置内蒙古艺术学院的函》(内政字〔2014〕297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四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资源)基础上建立内蒙古艺术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15014531。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内蒙古艺术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由你区领导和管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你区统筹安排解决。

二、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6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6个本科专业,即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表演。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区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教育部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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