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吐峪沟石窟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3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吐峪沟石窟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3]3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吐峪沟石窟保护规划。
二、对该保护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文物的认定和评估
1.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厘清文物本体,建议梳理、删减可移动文物和麻扎村等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真实性、完整性评估。
2.进一步完善拦水坝现状评估,补充拦水坝历史沿革、原高度、加高后水面上升高度等内容,以便制定针对性措施。
3、进一步完善遗产价值评估。建议进一步深入研究吐峪沟石窟在佛教及其艺术传播路线上的节点作用及于阗佛教在其中的影响。
(二)关于保护区划
1.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划,保护区划图中的重要拐点应明确坐标。
2.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定,严格控制三类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高度等控制指标,尽可能减小周边建设对文物本体和环境景观的影响。
(三)关于保护措施
1.进一步梳理保护措施,明确区分文物本体和相关对象的保护措施。加强对雨水冲刷窟顶的治理措施。
2.进一步梳理维护监测、防护规划、防灾规划等内容。
3.山体、水体的工程措施应有重点防护区,并提出控制性要求。应明确工程效果的要求,尽可能减弱人工设施对景观的影响。
(四)关于专项规划
1.进一步完善拦水坝的整治措施,并尽可能减小工程对景观环境的影响,避免工程对文物本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2.进一步深化展示利用规划,完善旅游路线,合理预期游客量,减小游客服务设施的规模。补充通达石窟的道路规划。
3.建议简化或删除村落保护等内容。
4.针对沟西窟群上部道路对石窟的较大影响、山体崩塌情况等,应提出相应规划措施内容。
(五)关于文本中涉及的水利工程内容
1.应明确由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防洪设计、拦砂坝设计等工作。
2.防洪设施应与上游二塘沟水利枢纽建设、吐峪沟下游拦水坝降低改造以及灌溉工程等统筹考虑。
3.应对拟建引水渠的防渗措施提出要求,以防渗漏,影响岩体稳定。
(六)应进一步规范文本、图纸。调整、完善规划文本的体例和表述。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吐峪沟石窟保护规划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吐峪沟石窟的各项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妥善解决水利工程、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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