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07〕200号 |
颁布日期:2007-11-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200号)
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咸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建设整洁、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城市内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集贸市场、广告标志、河流湖泊、施工工地、公共场所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二章建筑容貌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改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五条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临街的建筑立面进行清洗、粉刷、维修;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外阳台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影响火灾扑救及通风,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篷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CM,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第六条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禁止破墙、破窗开店;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掉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城市容貌观瞻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第七条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饰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原建筑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城市确定的保护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第九条沿街的建筑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十条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的非法设置建(构)筑物和堵塞、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清除高出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木桩等影响行人的障碍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第十二条主要街道两侧及繁华路段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现有的实体围墙也应根据周围景观和环境需要,逐步采用花坛(池)、绿篱、透景或半透景围墙方式分界,并符合有关要求,需要加装围栏的,围栏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米。
第十三条在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安装的空调外机,二层以上(含二层)位置应整齐美观,符合相关规定,一层设置高度距离地面不低于两米(受环境条件影响达不到高度要求的,不得占用人行道,不得向过往行人直排热气),并保持外观清洁。空调外机支架采用材料应符合标准,牢固安全,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
第十四条禁止乱搭乱建行为。经批准的临建工程必须签定保证书,到期自行拆除。
第三章城市道路
第十五条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无破损、坑洼隆起及地砖松动。
第十六条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第十七条保证给排水管道无泄露外溢,及时清除路面积水;各种井盖、井箅应保持齐备完好,与路面高度一致;道路开挖和井下施工作业后,应及时修复路面、清理现场、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城市中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有的架空(管)线由产权单位逐步进行改造,埋入地下。
第十九条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岗、治安亭、邮政筒、电话亭、读报栏、宣传栏、画廊、垃圾台(箱)、果皮箱、路标、站牌、标志牌、侯车亭、安全护栏、变电箱、分线箱、护栏隔离墩等设施,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堵塞或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和盲道,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对陈旧、脏污、破损的应由产权单位及时清洗、粉刷、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上不得从事生产、作业、凉晒、修理、加工、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擅自摆设摊点等。
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标线,符合标准要求,经常保持清晰。
第四章公共场所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各公共活动场所(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广场等)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旅游区活动人员,应遵守公共道德、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第二十四条公共场所在规划建设中应提前预留与场所相适应的停车场所。城市中已建有地下停车库(场)的单位,不得将车库(场)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设施(如邮政、电信、传媒、供水、供电、环卫、雕塑、道路消防栓等)应设置规范,标设明显。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持设施外观整洁、完好。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设施或在公共场所进行宣传、促销、咨询、募捐、兜售和散发宣传品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损坏盲道及其他无障碍通行设施。城市中设置的座椅应保持干净完好。
第二十八条交通信号、噪音检测装置、照明等设施、应造型美观、保持完好整洁。
第五章环境卫生
第二十九条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壳等各种杂物;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焚烧落叶、枯草、冥币等。
第三十条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并逐步推广湿法作业减少扬尘;降雪时应及时铲除、清运。
第三十一条下水道清掏出的污泥和园林绿化带清除的杂草、渣土应及时清运,不留痕迹。行道树修剪的枝条应及时清理。
第三十二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垃圾收集运输,实行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垃圾处理场地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中。
第三十四条垃圾集运站,各种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卫生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城市中的垃圾箱、果皮箱的布置要疏密合理,定时清掏、擦洗,保持整洁。
第三十五条公共厕所应布局合理,标志明显、设施齐全、有效。经常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
第三十六条城市区域环境噪音平均值应小于58分贝,城市大气环境优良质量天气300天以上,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沿街门店及单位,应认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即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绿化、环境秩序)。按要求设置统一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无乱堆、乱放杂物。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临时增设的销售、咨询、宣传站点,季节性瓜果摊点,应摆放整齐,及时清除垃圾,保证场地洁净。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应在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临时车位,车辆应当摆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公交车、出租车应外观标志统一、管理规范、文明运行,在影响城市交通、市容的主要街道和繁华地段未经允许,不得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所,经政府批准的城市有关道路区段禁止摩托车通行。
第四十条各种机动车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市区内禁止鸣放喇叭。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运输散体、流体的车辆要覆盖严密。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抛洒、滴漏污染路面。
第四十一条城市居民不得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及犬类宠物。郊区农户饲养家畜、家禽必须实行圈养,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六章园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逐步扩大城市绿化面积,提升绿化档次。园林绿化建设与道路、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城市绿化应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行道树要保持排列整齐、树冠美观、枝叶繁茂、不得有病虫害、枯枝、死树、缺株断线;并定期修剪,做到上不碰空架线,下不妨碍人车通行。
第四十四条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建立档案、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四十五条广场、花坛、游园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良好。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整洁美观,生长茂盛。
第四十六条城市绿化小品(造型植物、绿篱等)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富有艺术特色。
第四十七条应根据历史文化和景观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艺术性的城市雕塑,充分体现我市的历史风貌及现代气息。
第四十八条积极推广庭院、楼层、阳台、建筑立面和桥梁等垂直绿化。
第四十九条节假日和特殊纪念日,各有关单位应在适当位置摆放花盆,营造气氛。并定时浇水维护,蔫萎、枯败应及时撤换。
第五十条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树木环绕,形成林带。
第七章广告标识
第五十一条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及各类招牌等应依法设置、保证安全、位置适当;内容和规格与街景协调,保持规范、整齐、美观。
第五十二条经批准在高层建筑及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用霓虹灯装饰或做成通透型霓虹灯。
第五十三条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真实性、科学性、有时代感。
第五十四条临街门店牌匾实行“一店一牌”,设置位置、高度符合规定。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他部位不允许设置招牌,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
第五十五条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不得覆盖整个车体位置,画面要美观大方,同一线路车身广告的基本色调应相对统一。
第五十六条城市内的各种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节庆标语等使用文字表达的,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字迹工整、书写规范、色调和谐、不得出现病句、错别字、繁简字混用、缺字和笔画不全现象。因过时、破旧、污损脱色的由业主单位及时清洗、修补、粉饰、更新。
第五十七条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楼房栋号、门牌、交通标志等必须齐全,规范、醒目。
第五十八条严格控制在城市主干道上张挂过街宣传横幅。其他布幔、横幅、气模、气球、彩模和节日标语的悬挂,应当经过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设置期间要加强巡查、整修,期满立即拆除,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禁止在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乱写、乱画、乱挂广告。
第八章施工工地
第五十九条建设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市政工程必须进行围挡。工期在3个月内的可采用实密性刚性材料围挡,底座应用50CM砖混实心墙围挡;工期在3个月以上应当用白灰粉刷的砖墙,围墙外立面要保持干净整洁,高度不得低于180CM,墙顶用琉璃瓦等材料进行美化,有条件的做成与周围环境相适宜的文化墙,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表明建设项目的名称、面积、层数、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和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等。
第六十条建设施工场地出入口应做硬化处理,同时设置车辆、轮胎清洗台,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
第六十一条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灯具,并保持道路畅通、场地干净,按期完成,及时恢复毁坏的路面。
第六十二条开挖施工的工地所堆放的黄土或渣土须做覆盖处置。
第六十三条拆除建筑物的工地须采用湿法作业,并采取隔离,封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第六十四条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漫湿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装载适宜,覆盖严密,不得沿路抛撒,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第六十五条建筑施工噪音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九章城市亮化
第六十六条道路两侧路灯其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明度等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91》的要求,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六十七条桥梁景观照明和楼宇景观照明应根据建筑本身特点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八条地面景观照明设施应隐藏在绿带内或埋于底下,不影响驾驶员行车视线。
第六十九条城市小品景观照明设施要根据城市小品本身特点设置,与周围景观协调。景观路灯高度在15米以下,灯具设计简洁、美观、有现代感;所有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选点合理,采用显色系统高的照明光源。避免灯具外露及眩光产生。
第七十条主要街道沿街单位、高层建筑、主要公共场所,应按要求安装户外装饰灯。
第七十一条户外装饰灯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通宵开启,其余时间可在22时之后关闭;遇有重大活动,应按市政府通知开启和关闭。
第七十二条城市各类公共照明设施,户外装饰灯及灯饰应当保持完好,对残缺损坏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抓紧修复或更换。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容貌的权利,都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揭发损坏城市容貌行为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各县(市)、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市级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标准》制定考核实施办法。
第七十五条对违反上述容貌标准的单位、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十六条本《标准》由咸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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