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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表彰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表彰管理工作的意见

荆政办发〔200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7]6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表彰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4]10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现就全市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要求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是一项十分严肃的行政行为,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省政府鄂政发[1997]60号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自行其是。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严格表彰奖励的程序和条件,保持适当的表彰奖励周期,控制表彰奖励规格,规范表彰奖励有关待遇的兑现工作。

二、关于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一)对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包括市级劳动模范、市级先进工作者),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评选推荐通知(表彰方案),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由市政府作出表彰奖励决定,以市政府文件发布。

(二)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记功奖励,可以直接由市政府作出奖励决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或市直部门严格按照奖励条件提出意见,联合市人事局向市政府上报表彰奖励请示(一般为授予荣誉称号或记二等功),并提供详细的事迹材料。表彰奖励决定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后,以市政府文件发布。

(三)对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专项性表彰,由专项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会同市人事局向市政府专题请示后进行。此类表彰本着从严从紧、分级表彰的原则,主要适用表彰对象级别较高,涉及工作范围较广,影响面较大的表彰奖励工作。集体和个人数量一般各不超过30个(名)。专项性表彰通报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后,以市政府文件发布。

三、关于市直部门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一)市直各部门(系统)按照管理职能,对所属部门(系统)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管理对象进行的综合性行政表彰奖励,要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进行。对于党群部门按照各自章程规定对相关界别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的表彰,政府人事部门一般不参与联合表彰。

(二)市直各部门(系统)需要进行综合性行政表彰奖励的,要严格实行表彰奖励申报制度。要在年初、年中或在表彰奖励工作实施前2个月向市人事局申报表彰奖励方案,说明拟表彰奖励的名额、时间、形式及奖励办法,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直各部门(系统)和市人事局联合组织实施。对临时动议和部门内部单项工作的表彰奖励,市人事局应不予受理。

(三)市直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一般3至5年开展一次。表彰奖励的数量比例个人原则上不超过部门(系统)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集体原则上不超过部门(系统)单位总数的百分之五。表彰周期在4至5年的,先进集体不超过50个,先进工作者不超过100名;表彰周期为3年的,先进集体不超过30个,先进工作者不超过60名。对于人员基数较少的部门和系统,市人事局在审核时,要适当减少表彰名额。

(四)为维护行政表彰工作的规范统一,综合性行政表彰工作一般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同时评选、同时表彰。除特别需要外,应保持表彰主体(荣誉授予机关)的统一。

(五)市政府各部门(系统)开展的其他非综合性行政表彰奖励活动,由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单独行文,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关于行政表彰奖励评选推荐、程序、待遇和荣誉称号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表彰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公开评选范围、对象和条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申报材料在书面征求组织、纪检监察、计生和综治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上报。

(二)拟表彰对象初步确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可以在本地本部门公示,也可以集中在市一级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公示结束后,没有反映或虽有反映但经核查不足以影响推荐的,方可正式上报。

(三)严格控制各类行政表彰奖励对象中的领导干部比例。表彰对象中,各地和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法人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表彰总数的10%。

(四)进行综合性行政表彰的受奖人员,根据鄂人任[1999]95号文件规定,可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发放数额可根据情况按以下幅度自行掌握:市级先进工作者不高于2000元/人,三等功不低于500元/人。受到市政府综合性表彰、记二等功的人员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按鄂人[1993]34号文件规定享受提高5%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五)各地、各部门以及受表彰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受奖人员的管理,严格要求,勉励他们戒骄戒躁,奋发进取,做出更大的贡献。对伪造事迹骗取荣誉或在保持荣誉期间受刑事处罚以及受到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政纪处分(记大过以上)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和享受的奖励待遇。

(六)要简化表彰形式,从严控制表彰会议。表彰奖励一般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进行,或采取电话会、新闻发布会等简便形式。确需召开表彰大会的,应报同级政府批准。

(七)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本部门的行政表彰奖励实行综合管理,防止政出多门。市人事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审核,规范程序,严格把关,进一步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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