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 文号:十教字[2005]53号 |
颁布日期:2005-06-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5]53号
各县市教育局:
现将《市教育局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十堰市教育局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
十堰市教育局
二○○五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招生考试责任制追究办法通知
报送:省教育厅、省招办、省考试院、市委、市政府、市纪委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2005年6月2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
十堰市教育局2005年普通高校
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招生法规、政策、制度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我市2005年高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局长杨国顺同志为全市高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市高考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考试工作的副局长席家焕同志、招生考试院长江汉高同志是全市高考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对全市高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负具体领导责任。招生考试院支部书记万家富同志负责考点外围环境的协调工作。招生考试院分管招生考试工作的副院长熊六贵同志是全市高考试卷安全管理和考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全市高考试卷的安全管理和考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管。调研员陈吉明同志是全市高考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管和协调的责任。
三、落实“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工作制度。教育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科、党办、教师管理科、体卫艺科、督导室、政策法规科、毕办、招生考试院等涉及高考各相关工作的科室负责人,是高考相关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高考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负直接责任。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因违反高考工作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局领导责任由局党委研究,报市委、市纪委进行责任追究;追究局党委管理的干部责任,由纪委提出意见,报局党委实行责任追究。
局纪委、监察室对因违反高考管理规定,应该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而未实行责任追究的或监督不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局党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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