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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1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6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部门联合制订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改革指导意见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根据《国务院血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国阅〔2004〕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2003-2007年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3〕38号)精神,现对全省血防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优化血防预防机构队伍,合理配置血防资源,建立新的血防工作运行机制。按照“防治分离”、“养事不养人”、“精干高效”的原则,切实解决我省当前防治不分、队伍庞大、机构臃肿、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保障新时期血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血防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管理有序,体系完备、反应迅速、高效精干,防治有力的血防工作队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将血防行政管理职能归并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理顺血防工作管理体制;将血防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将疫区血防机构中的预防部分归并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整合,保留一定数量的血吸虫病专科医院,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统筹配置医疗资源。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理顺管理体制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血防工作机制。疫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血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项防治措施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分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二)合并预防机构

疫区县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机构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并,纳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总体规划,在市、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部组建血防机构,在疾控机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履行血防技术指导、疫情监测、督导检查等职能。

撤销乡(镇)血防站,将血防工作纳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管理,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区乡(镇)派驻血防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防治、信息管理和人员培训,组织协调查灭螺、查治病、急感防护、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精干预防队伍

全省血防预防队伍编制总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武汉市单列)。预防人员编制控制数:省级50人;市、县级,按照疫情轻、中、重程度可分别核定6、10、15人;乡(镇)血防派出人员按照疫情轻、中、重程度分别核定为1、2、4人。各地可根据疫情轻重和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调整预防人员编制数(重疫区预防人员数可酌情增加,轻疫区可适当减少),具体编制员额由同级编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后,报上级编办审批。

血防预防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学历、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应在全面清理清退非在编人员、重新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准入标准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全员竞争,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持证上岗。

(四)整合医疗资源

保留荆州市、仙桃市、潜江市、洪湖市、汉川市、赤壁市、阳新县、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和黄州区等11所血防专科医院(省血防专科医院继续保留,武汉市自行安排),每个血防专科医院床位限定在100张以内,其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比照医疗机构的有关标准执行。血防专科医院主要从事血吸虫病的诊疗工作,也可根据当地的医疗需求开展综合医疗业务。不保留血防专科医院的疫区县(市),现有血防医疗机构成建制与综合医院,或与在建的传染病医院(病区)整合,继续承担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诊疗任务。乡(镇)现有血防站医疗部分与当地卫生院整合,设置血吸虫病科,参与医疗市场竞争,从事包括血吸虫病诊疗在内的综合医疗服务。

(五)确保经费到位

血防预防机构并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后,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全额列入预算。分流和自谋的职业人员,按国家规定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保留的血防专科医院,其发展建设经费由疫区市、县政府根据需要实行专项补助,省财政适当支持。财政将按医治血吸虫病人数给予定额补助。血防专科医院按照即将制定的《湖北省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由各级财政按时足额发放。同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卫生院整合的原血吸虫病医疗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享受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卫生院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同等待遇,经费来源渠道不变。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卫生院医治血吸虫病人,财政按照血防专科医院同样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六)妥善分流人员

血防机构的临时工、勤杂工及没有被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种“自费编制”人员,应及时清退。保留的11所血防专科医院和整合到综合医院或传染病医院(病区)的血防医务人员,由医院按有关政策自行安排。原乡(镇)血防站的分流人员,按《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文件精神,根据情况制定相应政策,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再就业。

(七)加强组织领导

血防机构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血防机构改革是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血防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疫区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血防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确保血防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为稳妥推进血防机构改革,省政府决定先在荆州市开展血防机构改革试点,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试点工作指导组,指导该市进行改革。疫区各市、县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全面推开时,启动血防机构改革,争取今年年底完成血防机构改革任务。

在血防机构改革中,各地要严肃纪律,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登记和资产移交,严防转移资金、私分钱物、挥霍浪费和侵吞公有资产;严禁突击进人,不得任人唯亲。疫区各地要主动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加强对下级血防机构改革的指导,保障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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