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2-06-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市盐业管理体制的通知
平政〔2002〕3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我市现行盐业管理经营体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人员失控、盐款
拖欠、市场混乱、亏损严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做好食盐专营工作,促进我市
盐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食盐专营政策和消除碘缺乏病的要求,经市委第139次常委
会议、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改革我市盐业管理经营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盐业管理局(公司)整体上划市盐业管理局,实行“人、财、物、产、供、销”
六统一的垂直管理。1997年以来没有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盐业管理经营体
制的通知》(豫政[1997]47号)精神实施盐业和商业彻底分离的鲁山县和叶县两县,应先分
离后接管,其分离原则是:直接从事盐业经营管理的人、财、物及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
、债务由盐业部门接管。从事非盐商品经营的人、财、物及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
仍由地方管理。
二、根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同城一地不得重叠设置盐业批发机构”的规定,新华、
卫东、湛河、石龙区不设置盐业管理经营机构,由市盐业专营中心负责供应和管理。按照河
南省盐业管理局《关于将平顶山市盐业管理局列为全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函(豫
盐函[2001]37号),汝州、舞钢两市盐业管理局纳入市盐业管理局“六统一”管理。
三、各县(市)盐业管理局的帐面资产及在盐业管理经营中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到市
盐业管理局。此次划转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遗留问题要逐步清理,妥善解决。
四、各县(市)盐业管理局上划后,事业单位性质不变,法人地位不变,仍实行独立核算、自
收自支、自负盈亏。
五、各县(市)盐业管理局上划后,根据属地原则,原纳税渠道和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渠道
不变。
六、人员接收。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盐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加工和销售私
盐行为的紧急通知》(平政[2001]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全市盐
业系统新增人员的紧急通知》(平政办[2001]82号)精神,各县(市)盐业管理局(公司)2001
年2月14日前的在册干部职工全部接收,其班子成员按一正两副接收,超职数人员由地方另行
安排。
七、干部管理。实行“六统一”管理后,各县(市)盐业管理局均为正科级单位,党政正副职
干部由市盐业管理局根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免奖惩。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这次盐业管理经营体制的改革是我
市盐业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
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改制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各县(市)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主管
,有关部门参加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务必使改制工作于2002年7月底以前完成。在改制期间,对人、财、物的管理,各县(市)要
严格执行平顶山市委《关于冻结全市盐业系统人、财、物的紧急通知》(平文[2002]56号)
,对违犯规定的,从严查处。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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